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安全 >
最高法院公布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与奥(2)
时间:2014-04-27 14:10  浏览次数:

【典型意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不仅要维护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同时亦应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当秩序。本案中,在涉及双方技术比对的审查中,一审法院启动了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并由鉴定机构出具了专业的鉴定报告。

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或者费率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谈判期间,IDC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华为公司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IDC公司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应确定为0.019%。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首次适用“FRAND”原则作为裁判论述的依据,并提出计算的具体参照因素。这些都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和专利法的修改提供有力支撑。

七、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

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2012年3月,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以福建超大公司、合肥科源农业科学研究所为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植物新品种权和确认《两系杂交水稻“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诉讼,认为科源农科所未经其许可,私自与福建超大公司签订合同,将两系杂交中稻新品种“两优996”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而福建超大公司在明知该品种母本的品种权属于农科院水稻所所有的情况下,仍与科源农科所签订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两系杂交中稻“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12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农科院水稻所的诉请。在上诉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一揽子解决了相关纠纷,福建超大公司撤回了本案上诉。

【典型意义】涉案两系杂交中稻“两优996”项目是闽台现代化种业育繁推一体化集团的重点项目,也是两岸农业特别是作物良种繁育推广和创新两岸农业合作的新模式。因此,本案的处理受到了高度关注。二审法院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变对抗为合作,促使品种权人、涉台企业及关联公司建立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形成了各方多赢的局面。

八、“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

【案情摘要】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是引证商标“圣象及图”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在“地板”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由中文“圣象”及一个站立大象的写实图形构成,申请人为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石膏、石膏板、水泥”等商品上。2006年,圣象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其理由主要为争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石膏、水泥”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关联性很强。2009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3269号商标争议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3269号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九、“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

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2007年,福建武夷山正山茶叶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金骏眉”商标,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金骏眉”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2013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桐木茶叶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骏眉”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作为国内高端红茶的代表,“金骏眉”商标异议案的审理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为国内企业的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借鉴。对于那些涉及某一地区群体利益的品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当的商标类型加以注册,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和利益分享的最大化。

十、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

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摘要】2007年,被告人宗连贵等共同出资成立油脂公司,自2008年至2011年,雇佣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同时将购进的非法制造的“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对外销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宗连贵等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应以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论处,判处宗连贵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万元。其他多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了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数量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不仅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注意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上一篇:深圳豆制品质量大幅度提升   下一篇:广西手机报4月27日上午版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