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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矿泉水3块钱、一瓶红牛饮料8块钱、一桶方便面6块钱……对于宾馆(酒店)客房内销售的各类食品,很多人觉得价格高,然而除此之外,却极少有人追究这种未经许可擅自销售食品的行为是否违法。最近,新昌工商部门开始对这种行为“说不”——8家擅自在客房销售食品的宾馆(酒店)除了被没收违法所得,每家还被处以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宾馆(酒店)客房摆放食品供住宿者食用,住宿者退房结账时按食品的标价收取费用,已是一种常见现象。新昌县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要求,宾馆(酒店)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销售食品。如果宾馆(酒店)在客房内销售食品,但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从今年6月开始,新昌县工商局开展了一次为期2个月的全县范围宾馆(酒店)擅自销售食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各类宾馆(酒店)46家。“检查中,我们发现销售食品的宾馆(酒店)中,几乎有一半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新昌县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对8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在客房中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宾馆(酒店),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其限期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时变更经营范围。
新昌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入住宾馆(酒店)时首先应查看客房的醒目位置是否张贴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其次还要看看摆放的食品是否已经开封,是否在保质期内。此外,如果食用了客房内的食品,还应向工作人员索取购物凭证,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