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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作为宜昌某食品公司的经营户,李某(化姓)却伙同他人,贩卖病死猪20余头。昨日,记者了解到,枝江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该地首例销售“病死猪”案,对李某等7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2013年初,经宜昌某食品公司一位负责人赵某(化姓)安排,李某成为该企业经营户。随后,李某找到江某(化姓)商量经营“邪货”生意(生病和已死亡的 猪),并将江某家作为收购中转站,将猪贩收购的生猪集中后,拖到食品厂屠宰销售。同时,两人还在猪贩子中大肆宣扬“邪货”生意,表示有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可 以拖到江某家,并雇请专人上下货、给死猪刮皮。
同年6月,李某与江某将收购的十余头生猪进行屠宰销售过程中,2头生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为不合格生猪。随后,李某等人准备屠宰贩卖的近十头生猪经检疫,也均为不合格生猪。
经调查,截至案发,李某等人共销售死因不明及检验不合格的生猪20余头。而赵某作为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知李某等人销售到公司的生猪中有部分被动物检疫部门检疫不合格,在动物检疫部门将不合格的猪肉作无害化处理后,仍将不合格产品销售进入了食品流通领域。
近日,在枝江法院开庭审理中,检察机关指控认为,李某等人明知销售“邪货”会造成消费者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依然贩卖病死猪肉,足以构成犯罪事 实。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销售死因不明的生猪及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处罚金 50000元,其余6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