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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访谈中国食品文化研究所张立方副会长消费者如何维权?
时间:2014-03-10 17:59  浏览次数:

    张立芳副会长: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民族食文化委员会会长、中国食品杂志社副社长

    1.中华网食品:食品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变动较大,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新特点和需要,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对此您怎么看?

    张立芳副会长: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是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在食品安全法中,第九章为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八条,共15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新特点和需要,行政处罚力度有所增大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在刑事责任方面和刑法进行了衔接,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震慑作用。

    如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1年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的严惩食品安全类犯罪活动的内容,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名。如《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犯罪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3年5月施行的两高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体现出法律及司法机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的决心。

    2. 中华网食品:我们都知道新的食品安全法即将出台,目前,您了解的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于我们的消费者来说会有什么样的好处?

    张立芳副会长:我们知道,正在召开的两会上,张德江委员长的报告中已将修改食品安全法列为今年人大的立法计划。我也注意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副司长陈传意介绍说我国去年启动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国务院法制办已讨论通过,有望年内出台。

    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还不清楚,据了解这部法律加大了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也增加了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

    “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不够”一直是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广受关注的问题。食品违法可能对人身体和生命带来伤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必须严惩,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敢轻易违法。同时监管者要担负起监管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证老百姓食品安全。

    3. 中华网食品:我们平常在看电视的时候有很多广告,尤其是一些面包、方便食品广告里面经常会打出营养、健康这样的东西,作为资深的营养师(专家),根据您的了解,这些东西我们消费者怎么能够知道他说的是真是假?真的有营养吗?

    张立芳副会长:应该说,每一种食品都有其特定的营养价值。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生产的食品也都是有营养、健康的食品。在目前食品安全存在较多问题、食品安全信任危机的现状下,我们应该把信任更多给予大型、规范的食品企业。这类企业具有良好的生产规范,原料来源可追溯。

    从营养健康角度讲,我们讲平衡膳食,食物多样化,营养要均衡。

    4. 中华网食品:不知道您有没有听说过网络上一个词,就是山寨系列,对于出现的所谓的山寨食品,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怎么办?

    张立芳副会长:我也听说过,这些食品大多山寨大品牌,从外包装上极其相似,在商标和包装设计上有侵权盗版之嫌,内容品质也存在很多隐患。我想,入口的东西,一是消费者需要看清楚,二是最好不买山寨食品。

    5.中华网食品:食品安全问题多年来一直是网友及大家关注的话题,对于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你觉得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通过哪些渠道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张立芳副会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我们非常感谢张会长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接受中华网食品的采访,再次感谢张会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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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