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12日上午9:00在公司内乡县湍东镇商圣苑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曹治年先生主持。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170,551,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758%。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李金玲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完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由于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551,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以抵押担保的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申请授信借款贰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551,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551,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551,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551,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551,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551,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551,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制订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551,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李金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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