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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3)
时间:2014-05-05 07:43  浏览次数:

  2、公司各个不同口径计算的料肉比均真实、可靠,由于计算口径不同,各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

  问题4:牧原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生猪销售数据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生猪数据出现差异

  一、媒体质疑

  有关媒体报道中提到“牧原股份指出2009—2011年度,公司销售生猪分别为37.10万头、35.90万头和60.98万头;其中,商品猪的销量分别为35.25万头、33.27万头和58.98万头。”、“根据山东龙大2012年招股书申报稿披露,2009~2011年,牧原股份生猪销售数量分别为33.99万头、32.29万头和56.83万头。”“两组数据分别相差3.11万头、3.61万头和4.15万头,也就是说3年(2009~2011年)里,牧原股份生猪销量数据差异共计10.87万头。”

  二、差异情况说明

  牧原股份的生猪销售包括了仔猪、种猪、商品猪,其中商品猪中还包括了退役种猪。

  由于公司向龙大牧原销售的商品猪中不含退役种猪,因此,向山东龙大提供的销售数据,为同类商品猪的销售数据(不含退役种猪)。而公司招股书中披露的商品猪销售数量,包含了退役种猪。

  根据招股说明书对退役种猪的释义,退役种猪指“不再用于繁殖用途的种猪”,一般情况下,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繁殖性能较差的种猪,会被界定为退役种猪,进行销售。由于退役种猪的市场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普通商品猪,考虑到数据的可比性,公司在为山东龙大提供销售数据时仅提供了普通商品猪的销售价格、数量,没有包含退役种猪的数据。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公司与山东龙大招股书中披露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是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导致的。

  问题5:关于自然人客户事宜的说明

  一、媒体质疑

  有关媒体报道中提到“2010~2012年以及2013年上半年,牧原股份商品猪销售额分别为3.97亿元、10.99亿元、14.55亿元和7.2亿元,猪贩子采购金额则分别为2.18亿元、9亿元、11.43亿元和4.98亿元,占销售总额平均比重超过70%。”、“牧原股份前5大客户采购金额不仅占比高,而且自然人长期占据多个席位,大客户更迭的现象时有发生。”“张群兵就从2901万元的采购金额猛然扩大到3.03亿元”、“2012年张群兵的采购金额迅速下滑至8237万元,并在2013年彻底消失在前5大客户之列”。

  二、本次核查情况的说明

  公司商品猪销售客户主要为自然人客户,商品猪销售客户的排名变动的情况,主要受到生猪销售的行业特点、商品猪市场价格和公司的销售策略选择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猪贩子的大量存在是生猪销售的行业特点。公司商品猪销售渠道中自然人客户(即猪贩子)占比较大,是由生猪销售的行业特点决定的。

  由于猪肉是我国居民最主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市场需求庞大,传统上养殖企业都是出栏交货,很少负责运输,且专门成立一个运输队费用太高,利用率低,主要是因为养殖企业日出栏量不均衡,存在出栏过于集中和不足的现象,会造成运能不足和冗余。下游屠宰企业的屠宰产能一般都较大,而由于目前国内生猪养殖以农户散养为主、大规模的生猪企业较少,无法满足大型屠宰及肉食品加工企业的采购需要,所以一般规模较大屠宰企业也同时建立了稳定的通过自然人采购生猪的采购和结算体系。猪贩子承担了生猪从养殖场到屠宰厂间的运输风险,也获得一定的买卖价差。猪贩子承担着活猪物流商及屠宰企业的采购中间商的功能,他们长期活跃于屠宰厂和养殖场之间,具有较丰富的运输经验、市场供需信息及一定的客户资源,在生猪上下游间起到一个纽带的作用。

  猪贩子虽以个人名义体现,但实际上大多数是由多人组成的、专业从事生猪购销活动的专业团队;部分经营时间较长的猪贩子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

  2013年,虽然张群兵不在前5大客户之列,但仍然位于前10大客户。同时,2010年来,公司前5大客户名单尽管每年都有所变动,但始终有3-4名自然人客户稳定的处于前10名行列,公司的客户构成相对稳定。并且,公司近两年通过优化客户结构,机构客户占比逐年上升,这也是导致前5大客户名单出现变动的原因。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与主要自然人客户之间的交易情况符合生猪行业销售特点,公司与主要自然人之间的交易真实、有效,公司与自然人客户之间不存在通过不当方式操纵或影响公司利润情形。

  问题6:发行相关费用对一季度业绩的影响事宜

  公司在《2014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对一季度亏损的全文描述为:“进入2月份,生猪价格在春节后快速下跌,跌破了12元/公斤,3月份则进一步跌破11元/公斤,已经低于2013年生猪销售价格最低点,预计一季度公司生猪销售均价低于生产成本。同时,随着公司生产规模扩大,一季度生猪销售量比去年同期增长较多,加之公司由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事务发生了部分费用,导致公司一季度经营出现亏损,一季度经营结果与《上市公告书》中初步预测的利润出现较大差异。”

  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部分的发行上市相关事务发生的费用,对一季度的亏损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亏损的主要原因。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中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如下:

  “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相关费用,公司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在2014年1月16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三章本次发行概况”之“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中,披露了发行费用概算,其中包括:(1)保荐费用1,500.00万元;(2)承销费用3,220.57万元;(3)审计费用265.00万元;(4)律师费用80.00万元;(5)发行手续费用、交易所上网手续费等362.31万元;上述费用合计为5427.88万元。1月27日《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发行费用与《招股说明书》所披露完全一致。上述费用按照会计准则已冲减资本公积,未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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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