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辽宁省人大去年一年的调研和三审审议并通过,今年3月1日,辽宁省两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专利条例》和《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辽宁省在推动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方面有了法律依据并极大的促进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两部法规为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构建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共六章五十条,明确了科技人员、企业、政府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作用和责任义务,提出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和扶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辽宁省专利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涵盖了专利促进、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在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奖奖励、发明人职称评定等多项内容上都有了很大的突破。
为切实激励科技人员从事科研或科技成果转化和给与发明人一定的奖酬,这两个条例共同给与了明确规定。《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明确,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辽宁省专利条例》也明确,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运用专利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专利还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经济效益显著、获得省专利奖、国家专利奖的专利将成为发明人破格申报职称的依据。为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在自主创新中的运用《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还对专利的运用,创新服务中的专利服务与质押融资和专利保护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在保障方面,《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明确,全省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逐年增长,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技资金。《辽宁省专利条例》则加重了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增加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的主动查处的权力。对假冒专利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为加强专利权的保护,去年年初,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为期三年的《辽宁省专利保护“利剑护航”专项行动方案》,对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作出科学规划。一年来这个局分阶段分区域集中开展了查处假冒专利“亮剑”行动。全年分别在全省7个城市组织了7次区域性的专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员700余人次,检查大型商品流通场所33处,查出涉嫌假冒专利案件312件,最终立案查处189件。在2013年专利检查涉及的1万件商品里,假冒专利商品有189件,电器、医药产品、日化用品是专利侵权的重灾区。截止12月底,全省办理专利行政执法案件390件,较去年全年增长48%。
为更好地贯彻《辽宁省专利条例》今年2月26日至28日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还在朝阳市举办了专门的实施《条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组织全省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对条例进行逐条解读,进一步提高专利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将极大地推动对全省专利权的保护和加大对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