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制度及组织研究往往较为注重共性的讨论,而同业公会的差异性更多与行业联结。同时,同业公会是分行业而存在的,在各省市档案馆中,也存有丰富的行业档案史料。行业个案的研究中,体现出明显的经济导向。不论是组织或制度化的讨论,还是公会的经济活动,都与行业经济本身的发展紧密相关。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同业公会研究中体现出由行会史、商会史路径向行业史、市场史路径的回归与转移。具体来说,这一回归包括视角转移和问题取向两个层面。在视角层面,同业公会不仅要立足于商人团体的一般意义来讨论其政治经济与社会活动,也关注于其行业属性,将公会研究与行业经济与市场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有助于走出常规化组织史的研究范畴。在问题层面,新近研究将公会研究与行业经济发展史结合,关注同业公会的集体行动对于行业经济发展的意义,关注同一制度形态下的不同表现,关注政府、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公会角色,拓展了问题的纵深度。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之中,民间性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又重新出现。[51]官方的工商联,也将“民间商会”的标牌悬挂起来。在某种程度上,这也不失为一种回归,其背后的真正因素,正是市场。
二、行业与市场视域下的同业公会研究
同业公会建立在会员行业认同及政府法律许可基础之上,其宗旨在于“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在市场运行的宏观系统中,政府、公会和企业,各有其分工和目标。但此种地位,究竟如何发挥,如何实现,却需要通过持续不断的“过程”关注,才能观察到经济理性的运行脉络。在行业史和市场史的角度来看,同业公会在行业的市场规则、市场秩序及行业自治等方面,体现出较为明显的集体经济理性。
(1)商事习惯与行业业规
自会馆、公所时期,许多行业就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商事习惯,或称行规和业规。在行会史研究中,往往批评这些行规是封建性的和落后的,但其中情形并不能一概而论。在前近代中国,国家商法不全,业规对各行业的规范经营及守信经营来说亦有积极作用。会馆、公所的权威性往往和业规的执行度相结合,成为区域市场的重要约束力量。在同业公会时期,商事习惯或同业业规仍然发挥作用,且在政府法令和同业公议中不断调适,其合法来源及权威属性也在变化中,成文化和规范化不断加强。无论如何,业规的制订与执行都与商人团体密不可分。商会重视商事裁判与商事公断,同业公会的营业规章与业内自治,国家商事立法与民间习惯之互动,都体现经济理性与市场权力的复杂关系。
商人团体与商事习惯变迁的关系涉及到对这一问题的总体判断。邱澎生在对苏州商会与商事习惯的系列研究中指出:在明清苏州商人团体的发展进程中,商人团体不仅促成有效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创新,更在地方司法实务上以公产立案模式得到政府支持。在市场的运行中,以公所为主所制定的行业习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人情诸因素则有利于增强信任机制。[52]李学兰认为,在制度形态方面,商人团体经历从立案公产制度到自治性法人团体的演化;在制度运作层面,商人团体习惯法经历从非实定性规范到系统化规则的演化;在价值观念方面,商人团体习惯法经历从感性教化到理性契约约束的演化。[53]彭南生认为会馆、公所通过刻石立碑来确认其社会合法性到政治合法性,并以此增强行会权威及约束违规行为。[54]这揭示,商事习惯虽非国家立法,却具有契约的性质。同业公会立足于同业公益,是制订及执行规则的重要主体。
近代商事习惯逐步向成文业规转化,国家力量明显介入。朱英、魏文享讨论了1930年上海商人团体与政府间的行规讨论案,同业公会要求政府支持非会员亦得遵守业规,政府借此要求整顿行规。由此导致的重整行规运动使行业习惯获得国家法令的支持,但同时政府介入也使传统的行业自治权有所削弱。[55]樊卫国将上海同业组织史划为传统会所的“共同体化”阶段、同业公会“社会化”普遍发展阶段和“国家化”整合规范阶段三个时期。从共同体化的独立行法制裁,社会化的市场式罚款制约,到国家化的依法处置,同业公会的行业自治权在不断向国家行政与法律让渡。[56]王雪梅也认为行业习惯的力量呈减弱的趋势。[57]周执前在对苏州行会习惯法的研究中则认为国家法与行会法是相互配合与补充的。[58]围绕业规问题的讨论表明,同业公会自治权的合法性基础由原来单纯内部授权,到需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并因市场开放性加强,约束力有所下降。但二者之间并非不可相容,公会要向国家“借力”,国家也需增强法律的可行性。
业规的具体内容及效力如何呢?陈正卿等认为同业公会业规有利于社会经济有序运行,也有利于维护商业诚信。[59]张忠民分析认为,在20世纪30年代新立的业规中,定价、营业和处罚是最为核心的条款。作者认为,业规是公会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价值体现,业规也受到政府的干预,“政府的公权力已经开始向原先完全由民间工商业界自主的领域延伸,并且成为凌驾于其上的行政力量”。[60]基于国家商法与民间业规相互渗透的趋势,单纯认为双方对立、此强彼弱的观点并不全面。近代各业的业规其实是在动态调整的,国家法规和行业市场是其重要的参照点。
因行业的经营方式与整合力度不同,业规的执行情况各有差异。杜恂诚重点研究了钱业的习惯法问题。他认为,上海钱业公会是以习惯法进行自我治理的同业组织,体现了“第三方实施机制”的制度特征。习惯法的本质是维护钱业信用,降低交易成本。申汇、洋厘与银拆等核心业务均由公会确定交易规则。[61]在近代银行业方面,上海银行业自1920年订立业规后曾三次修订。刘平认为,银行业的业规补充了银行监管立法之不足。[62]李维庆认为,典业行业组织经历由会馆向同业公会的转变,公会承担着公议行规、调解行内纠纷及道德教化的内治职能。[63]同业公会制定业规,有益于行业共同利益。李柏槐认为成都的同业公会在同业经营资格、交易市场、同业牙行、学徒教育、调解行业纠纷等方面都履行其行业管理职责。[64]龚敏认为上海旅馆业公会在建立营业规则、强化住宿管理,配合政府管理和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65]翟玉梅认为上海时装业同业公会制定了具体而严格的行业规范,有利于稳定劳资关系、避免行业内恶性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