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委员会负责:审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开采(风险合同除外)、公共服务、公共工程或公共资产的开发。
部长会议负责:审批外资独资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转移,不可再生资源相关的风险投资项目,含有外国政府资本的企业投资,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对医疗卫生、教育和军事领域的企业进行投资。
此外,部长会议可将审批权力授予中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
- 外贸方面,应优先采购有竞争力的国产产品。
- 新增一章,专门讨论外资模式的管理。
- 扩大了环境保护章节的范围,新增科技、创新部分。
- 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新增争议解决方案,特别是增加了国家各级法院介入争议解决部分。
- 提前提出了货币并轨时对外资的处理办法。
- 修改外资项目的评估和审批,使其更加灵活。
- 2012年第113号税法适用于外资,但对合资企业、组成国际经济联营体的国内外投资者,按照新外资法草案的特别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保留缴纳社保基金条款及缴纳其它税费的内容。
特别税收制度包括:
- 免缴前8年企业所得税,如有特殊情况,免税期限可以延长。之后将按15%收取所得税。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免缴所得税。对开采自然资源的项目,所得税税率最高可为50%。
- 免缴劳动力使用税。
- 在地方发展税上,采纳了梅地亚芦纳市议员阿里尔的建议,即对外资需承担的责任做出更加明确的论述,所以对下列条款做如下修改:42条:合资企业、国际经济联营体的国内外投资者及外资独资企业应缴纳地方发展税。但在投资回收期内,合资企业、国际经济联营体的国内外投资者免缴地方发展税。
- 合资企业或国际经济联营体的外籍合伙人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 营业第一年免缴销售税或服务税,此后享受50%的税率优惠。
- 在投资期间免缴关税。
- 对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税和环境保护税享受50%的税率优惠。
为外国投资商提供的保证条件:
- 外国投资将享受到全面的保护,他们的投资是安全的,不会被征收。如因公共及社会利益原因需要征收时,要根据宪法、古巴签订的国际协议及具有现实效力的其它法律,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商业价值给予必要的补偿。
- 国家保证外国投资商将获得的红利或利润,能以可兑换外汇形式自由汇出境外,不需支付任何税费。
- 在取得政府许可后,外国投资商可将其权益转卖或转让给政府、联营体合作方或第三方。
- 外资适用外资法规定的特别税收制度。
- 古巴政府保证在投资有效期内外国投资商和外资享受的待遇不变。
- 外资法同时适用于特区内的外国投资,但需根据特区法内容做相应调整,以使外资获得最大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