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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消费者法律武器,必将沉重打击制假贩假行为
时间:2014-01-10 07:15  浏览次数:

  1月9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应对假冒伪劣产品不断出现的形势有扭转之力,可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将更有力地打击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相关报道见A5、A6版)

  近年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活动十分猖獗,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时发生,各种虚假广告司空见惯……这一系列为逐利而无视公众生命健康的无良行为,令广大消费者防不胜防,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此次《规定》的发布在法律原则之外,有不少亮点引人注目。

  首先,《规定》中强化了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责任。最显著的变化就是“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经营者不管购买者从价格或其他方面知不知道所购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都要为出售商品的质量负责。这无异于禁止出售假冒伪劣产品。

  其次,经营者对赠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也得到承认。近年来,买东西送赠品成为一种促销策略,但是,其中的质量问题却不被重视,这些赠品有的是假冒伪劣,有的则根本不能使用,还有的在使用时发生了质量事故。而消费者往往认为无偿赠送的无法索赔,甚至有人索赔遭拒。所以,《规定》的出台让经营者无法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赠品找借口。

  再次,《规定》明确了与商品营销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应消费者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这显然是对责任人通常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明显拓展,应当通过强化这些人的责任意识,增加商品质量保证关口和环节,能更可靠地达到保证商品质量的目的。

  鉴于近年来不少商家为扩大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此次也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对于广告代言人的个人责任问题,广告法没有提到,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所提及,此次通过该《规定》的进一步明确,相信让那些见利忘义的代言人特别是那些不负责任的名人会有所顾忌,减少对消费者的误导。

  此外,还规定了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食品认证机构的过错连带赔偿责任。虽然从法理上应当让这些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往只是限于行政责任和重大事故的刑事责任,还几乎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先例。该《规定》的出台,应当能起到强化这些职责部门责任的效果。

  总之,该《规定》既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又拓展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连带责任,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进行维权并拓宽了救济渠道。如果由此唤起大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必将会沉重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

  吴元中(山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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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