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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霸王条款认定没有说服力
时间:2014-01-10 12:33  浏览次数: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包括“禁止自带酒水”“设包间最低消费”“定金不退还”等餐饮行业常见的消费提示属霸王条款,要求餐饮企业限期一个月整改,逾期不改将进行处罚。

  消息公布后,在引起社会反响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餐饮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争议。其中,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和中国烹饪协会均认为北京市工商局部分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定性法律依据不足,有失公平。

  1月3日,两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请求全国人大就餐饮行业争议条款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的公开信》,请求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餐饮(住宿)企业是否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设置包间最低消费等问题作出解释,以解餐饮企业在经营中的困惑,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市场秩序。

  餐饮霸王条款认定没有说服力

  “北京工商部门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后,在餐饮业中造成较大震动。许多餐饮企业都来向我们询问餐饮企业是否享有要求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和‘设置包间最低消费’等的自主经营权,这两项内容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中国烹饪协会常务副会长冯恩援说。“事实上,就禁止自带酒水而言,我们尚未发现餐饮企业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进行协商的情况。该条款本意是餐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到经营场所消费。如果餐饮企业不同意,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冯恩援说,“我们认为,北京市工商局有关‘禁止自带酒水’的核心观点餐饮企业无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到经营场所消费,是错误的,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误读。”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张润钢也表示,“餐饮行业是完全市朝、充分竞争的行业。消费者有足够的空间和权利选择商家,市锄制可以在此完全发挥作用。是否允许自带酒水和设包间最低消费在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反对任何一方强买强卖,而企业的依法经营行为也应得到理解和尊重。”“同时,餐饮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和市场行情谢绝或同意客人自带酒水,这符合近百年来的国际惯例。而从安全和责任的角度考虑,企业对自己提供的酒水、食品能够承担安全责任,但对客人自带酒水在店内消费,企业无法保障其来源和安全性,一旦发生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将难以分清。因此,简单断定‘谢绝’属于霸王条款难有说服力。”张润钢说。

  餐企与消费者应享同等权利

  “作为一名有30年执业经历的律师,我认为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有一些属于伪命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伟对国际商报记者说,“从法律角度看,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拥有自主权。”

  原伟认为,作为消费者最大的权利就是到商家消费的“选择权”。“消费者可以选择不设包间最低消费的饭店,也可以就最低消费额度与商家协商。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要求饭店必须接受自带酒水,或消费任意金额都要求饭店提供包间服务,不付相应服务费的权利,这样就属于把消费者的意志强加给饭店,也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同时,就“定金不退换”问题,原伟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预订合同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才订立的,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从现实操作层面看,饭店一旦与客人订立了合同,为客人预留的包间或宴会厅就要拒绝其他客人的预订,要提前准备和采购所需的生鲜食材和酒水,专门布置会场,提供服务等。“但当宴会日期临近, 客人突然提出取消预订,按照北京市工商局的说法,饭店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这显然是对饭店利益的损害。”“其实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立场并不矛盾,两者在促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相辅相成的。”原伟表示,关于“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北京工商部门应该逐一经过社会、市场调研,法律论证和各方听证后再下定论。也只有这样才能出台既能保护消费者,又能保护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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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