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批准延续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评价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