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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生环保反腐撑腰 南通中院发布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南通网
时间:2014-01-12 09: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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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南通中院从全市法院一年来审、执结的9万多件案件中精选了10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例,包括刑事案例6件、民商事案例2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这些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富有社会教育意义。其中,司建华、马国山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腾宇公司涉环保行政处罚先予执行案,马永等非法采砂案,钱建强、陆少华虚假诉讼案,罹患精神分裂症的黄某强制医疗案,南通应急水源用地强制执行案等,本报曾作过报道。今天,本报挑选了其中4大案件进行回顾。

猪下脚料熬地沟油超市售卖

【基本案情】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陈永超等10人在明知生产猪油的原料、生产工艺、生产出的猪油成品、包装等均不符合食用猪油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利用从屠宰户、农贸市场收购的猪肉废弃物、水油、脯肉等猪下脚料熬制原用作工业用油的“地沟油”,采取“水洗”法变白后,销售至江西给当地居民食用,销售额总计达213万余元。盛云石等4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帮助陈永超等熬制猪油,销售额约计125万余元。

2013年2月28日,通州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永超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至60万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24日,通州区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盛云石等4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至5万元不等。

【专家点评】食品安全事关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而基本的民生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2013年5月2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若干罪名进行调整,加大了打击力度。法院对盛云石等4人的判决在“两高”《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是南通地区首例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的案件。法院对该案依法从严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质检所人员受贿检测作假

【基本案情】2011年8月,盐城质检所受鑫缘集团委托,对他公司提供给鑫缘集团的质押物镍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时,其工作人员因收受他人礼品,按其示意故意在含镍量高的一面抽取样本,出具了含镍量为65%~72%的检测报告。鑫缘集团据此推断质押物的价值约1600余万,遂通过银行向他公司发放贷款970万元。后经公安部门抽样鉴定,该批镍块其他五面含镍量均在20%左右,价值仅为200余万元。鑫缘集团遂诉至法院,要求盐城质检所赔偿损失762万元。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盐城质检所工作人员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违规抽样导致检测结果失实。鑫缘集团信赖检测报告而发放贷款,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盐城质检所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支持鑫缘集团的诉讼请求。盐城质检所提起上诉,二审中与鑫缘集团达成庭外和解撤回上诉。

【专家点评】目前,质检机构除了履行质量监管职能外,还为社会提供一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南通中院在审理中发现,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此类服务时,与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人情报告的现象仍然存在,不仅侵害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导致了质检机构信誉和公信力的下降,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该案的审理,警示广大质检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小苍蝇”贪腐涉案400余万

【基本案情】1997至2013年间,丁晓波利用担任如皋市原高明镇农保员、社保所办事员、社保所所长等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为他人违规办理优抚手续、企业职工养老转保及退休手续、公务员医疗保险手续,并以村干部养老保险暂存款抵算农保费,造成国家损失192万余元,侵吞社会保险基金221万余元,挪用社保费45万元。

如皋市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丁晓波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专家点评】社保基金设立的初衷在于救济特殊的弱势群体。作为经办社保等事项的国家公务人员,丁晓波“监守自盗”的行为侵害了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何有效堵塞社保监管漏洞,守好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成为政府部门面临的新问题。

共用配套用房判归全体业主

【基本案情】1998年10月,弘运房产公司在弘运园小区内建成总面积467平方米的公建配套房屋两层,作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用房。第二年,将其中一间以7.2万元价格出售,并为买房人申领了房产证。2004年,弘运房产公司移交了两间配套用房给小区业委会,面积为65.85平方米,另移交了一处43平方米的临时建筑。4年后,业委会发现共用配套用房实际面积为467平方米,并没有全部移交。多次协商无果,业委会遂将弘运房产公司诉至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法院综合考虑小区配套用房的性质、功能,且实际费用均分摊在业主的购房款中的事实,一审判决弘运房产公司退还占用的全部公建配套用房,并返还卖房款7.2万元及利息。弘运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为住宅小区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该房屋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本案中,弘运房产公司仅移交部分房产,且出卖其中一间房屋,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应当予以返还。

记者吴银华 通讯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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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