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促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度量衡是日常生活中计量物体方法的统称,用度量衡的方法去设计和考量司法公开,可以通过非常直观、具体的数字来反映、评价司法公正的成效,让复杂的管理问题简单化,便于操作。司法公开的度、量、衡并非简单的计量方式,而是司法公开考量因素、量化设计、平衡技术的统称。
“度”,是司法公开的维度与限度。哲学中的“度”要求我们处理事情要把握分寸,避免“过”和“不及”。科斯的“权利相互性理论”和托马斯的“边际效益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司法公开必须有“度”的依据。“权利相互性理论”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命题:“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却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被别人知道。”因此,司法公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社会群体性期盼,而并非涉案当事人的个体追求。法院也因此往往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需要将司法公开的内容不断扩大,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当事人的隐私权,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时有诸多顾忌,需要协调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边际效益理论”证明,一种决策最适度条件发生在边际费用等于边际效益的点上。非但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需要物质成本的支持,而且将法官直接推到镜头前,也会使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大大增加。除追求“成本”与“效益”的最优配置之外,司法公开还存在社会、法院、当事人三方主体不同的需求内容,三方利益达到最佳平衡是司法公开“度”的要求。
“量”,是司法公开的定量与计量。“量”是在对司法公开“度”的正确把握基础上,通过“定量”对司法公开措施具体化和操作化,通过“计量”对司法公开的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司法公开是在反对中世纪“司法神秘”主义中提出的,可以说历史悠久,而司法公开之所以能历久弥新,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司法公开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内容不断创新。相对而言,目前司法公开的量化还处于探索阶段,过去有些法院没有弄清司法为什么要公开、为谁公开、公开什么,在认识上将司法公开“口号化”,在操作上将司法公开“宣传化”,在作用上将司法公开“本位化”,司法公开只有通过“度”化,才有明确的方向,只有通过“量”化,才具有可操作性。“量”化的过程就是把公众想知道的项目通过经济学指数的方法予以分解,使司法公开通过“指数”呈现出一个刚性的、量化的值。据了解,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把司法公开分解为36个评估指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司法公开作为一项社会制度丰富多彩而又十分复杂,有许多方面无法进行量化,推行“指数”量化有时难免将“指数”没有顾及的地方弱化,因此,司法公开指数应根据社会公众需求、当事人需求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衡”,是司法公开的权衡与平衡。司法公开是一项很强的平衡艺术,要权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的平衡、法院的公开权与当事人选择权的平衡、向当事人公开和向全社会公开的平衡、社会需求与法院人力物力的平衡。还应当看到的是,司法公开本身也是一项司法与民意的平衡机制,近年来一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公案”,因法院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方法得出的结论与公众的“原始正义”难以趋同,使公众对个案的质疑演变为对司法制度本身的质疑。不可否认,法律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不管法律专业化程度如何发达,法律永远是一种与社会生活、普通民众紧密相连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技术不能自我封闭,自我神化,将司法过程、司法内容、司法方法公开化,吸纳公众意见和接受公众监督,才能使司法裁判更具有“可接受性”。为实现这一目的,司法公开必须实现从“宣传本位”到“公开本位”,从“法院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回归,从“公众想知道什么”的角度加大对如食品安全渎职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涉及国计民生案件的公开力度,从“当事人想知道什么”的角度加大对案件流程、审判执行情况的公开力度。
司法公开是一座桥梁,将司法与社会很好地连接起来,使司法裁判由单纯的国家强制力桥接了公众监督、社会评价、个人信誉等社会强制力,也使得司法在公开的“自信”中赢得社会的“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