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最高法:“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维权
过期食品赔偿惹争议 律师称《食品安全法》有漏洞
红网长沙1月12日讯(记者 吴庠)你从超市的货架上拿起一包袋装薯片,却发现销售日期已过保质期,绝大部分消费者所作出的反应是,会“辟之不及”将薯片放回货架上。从今年3月15日起,消费者遭遇过期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商品,完全可以大方将其买下来,然后向商家主张十倍赔偿……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
该规定发布后,红网联动律师、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憬对此进行了解读。他表示,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是大大增加了商家的违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的积极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消费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最终根据《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规定,判决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10倍货款赔偿金。
而在此前,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张律师称。
“弥补《食品安全法》中所存在的漏洞”
近年来,在红网“消费维权”频道曾多次收到消费者关于出售过期食品的投诉。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消费者主张的“退一赔十”,大部分商家会以“并非故意销售”为由予以拒绝。这其中的法理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的条件,必须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那如何判定商家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情况呢?张律师认为这一索赔条件的设定,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药品、保健品时,商家大都不会主动承认“明知过期,仍在销售”,而是以“上货员粗心”等客观理由为借口,拒绝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张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完美的弥补了《食品安全法》所存在的“漏洞”。“该法规出台后,对于过期的食品、药品、保健品,消费者无论是不是知假买假,均可获得索赔;而商家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销售,均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