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孙军工解释称,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1.知假买假获10倍赔偿
【案情介绍】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且明知其中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到收银台结账后,孙银山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且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销售已过期的香肠,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欧尚超市支付赔偿金5586元。
2.山楂核致牙崩裂获赔
【案情介绍】2009年5月6日,原告华燕两次到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第二十六分公司购买山楂片,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经消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华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治疗以及相关费用,及购物价款10倍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天超公司销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应认定存在食品质量瑕疵,承担全部责任。且天超公司是在应当知道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天超公司向华燕赔偿医疗费5231.87元、交通费6.4元、退货价款及支付价款10倍赔偿116.55元。
3.食品存问题维权获支持
【案情介绍】2012年5月5日,皮旻旻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由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10盒,每盒单价448元,共计支付价款4480元。皮旻旻发现其购买的产品企业标准已过期,认为食品不合格,遂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远东公司退还货款4480元,判令山珍公司承担5倍赔偿责任共计2.24万元。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包装、广告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远东公司退还皮旻旻货款4480元,山珍公司支付皮旻旻赔偿金2.24万元。
4.经营者欺诈加倍赔偿
【案情介绍】消费者丛李松看到题为“晚期肿瘤治疗新突破”的“神麒口服液”广告,称吸收利用率可达传统中药的几倍以上。为给其患有癌症的婶婶治病,丛李松在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园门诊部,购买了1盒售价450元的“神麒口服液(消癌平口服液)”。后丛李松发现该药品是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处方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3月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12年4月至6月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均有“神麒口服液”。丛李松认为潘家园门诊部在广告中夸大药品的适应症和功效,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退还货款450元,赔偿450元,支付误时费9099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的,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法院依据有关法规,判决潘家园门诊部退还丛李松货款450元,并增加赔偿丛李松450元。
5.虚假广告误导加倍赔偿
【案情介绍】2003年10月-2004年10月,消费者王泉看到东方肾脏病医院刊登的有关广告后,向该医院邮购了20180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和“GS系列全息治疗仪”,使用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王泉认为该医院的广告宣传不实,向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局申诉。该局对该医院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内部制剂广告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据此,王泉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肾病医院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肾病医院刊登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即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王泉因受该医疗广告的误导,购买了肾病医院的药品及治疗仪器,从而遭受经济损失。作为广告主的肾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等法规,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肾病医院赔偿王泉40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