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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 代言虚假广告明星要担责
时间:2014-01-13 09:38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称司法解释。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等内容,并且明确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亮点1

  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要担责

  【背景】近年来,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邱宝昌说,目前《广告法》未涉及自然人在虚假广告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都予以了规定,该司法解释也确立了这样的立法精神,对于规范明星代言广告起到震慑作用。今后明星要慎重代言,否则将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那么“连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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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