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仍然可以多倍索赔。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十倍索赔。该司法解释3月15日起施行。
曾几何时,被人们称之为“王海现象”的购假索赔行为引发社会热议,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也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或褒或贬的不同解读。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表达了对知假买假的力挺态度,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有助于澄清模糊认知,统一司法尺度,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知假买假遭质疑,主要缘于人们对知假购假者是否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是否道德的认知歧义。应该说,从纯粹的市场交易而言,摆在销售柜台上的所有食品都是“商品”,只要没有注明“非卖品”;发生在销售市场里的所有交易都叫“消费”,无论购买者出于何种目的。也许,从道德层面解读,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家出售的食品和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选择不予购买的拒绝性消费,或是向经营者善意提出建议。但购假索赔同样不失为监督,而且是可以让经营者付出代价、痛定思痛的最有效监督。毕竟错在商家。所谓职业打假人,不过是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自然衍生物。试想,如果没有假货充斥市场的客观现实,何来职业打假的适者生存。何况,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认定某个消费者属知假买假并非易事。
尽管知假买假的确存在道德争议,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对职业打假作出明确界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等于间接认可了购假索赔这一另类监督的合法性。
尤其是在食品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疏于维权、政府监管常常缺位的语境下,来自民间的职业打假人,或可成为行政手段打假的有益补充,更可对商家注重食品质量、敬畏消费者权益的守法经营产生倒逼效应。因此,知假买假可索赔的司法解释,既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更是规范食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的现实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