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安全 >
以司法之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践路径
时间:2014-01-18 21:38  浏览次数:

  “民无信不立”,诚信对于立人、兴业、治家、固邦的重要性毋庸赘言。诚信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当今已经陷入“诚信危机”也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经济社会在向市场经济制度转轨中,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观念因缺乏信仰的支撑往往得不到激励,信用市场中失信者驱逐守信者,类同于“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致使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诚信缺失之危机严重妨碍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要职责,如何履行好社会诚信建设的司法担当,是一个必须科学解答的重要命题。人民法院必须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作为履行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立足审判职能,从促进诚信诉讼、社会征信、诚信文化、司法公信等建设入手,着力构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

  一、强化司法规制,在能动干预中促进诚信诉讼

  司法干预是社会调控中不可缺少的机制。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伪造合同、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一些证人作伪证,少数律师诚信缺失、违规执业,教唆当事人欺诈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背诚信诉讼义务。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融合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志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此,人民法院要将诉讼诚信建设作为强化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大能动干预力度,强化司法惩治,坚决制裁失信行为,维护诚信行为,着力规范诉讼参与人的诚信行为,构筑起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切实捍卫社会诚信的底线。

  (一)在立案审查环节,防范虚假民事诉讼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虚构或串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在立案阶段,要建立诉讼诚信告知、诚信承诺制度,提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将有可能承担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利后果。在立案审查时,严把案件受理关口,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要着重审查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人身或财产关系,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等内容,严格筛查虚假诉讼。

  (二)在审判环节,坚持“失信受惩,守信受益”的办案导向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诈骗、盗窃、偷税漏税、贪污等犯罪,惩处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行为。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审判着眼促进社会民众诚信,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等涉及社会诚信的民事纠纷案件,注重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泛道德”的原则性要求来使审判结果维持在公正的水平线上。探索裁判说理式调解,坚持把调解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切实维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事活动,需要的是商事主体交易的自由和稳定,需要的是诚实信用,而追求利润的局限性必然会导致诚信一定程度的缺失,商事审判的目的就是通过审判活动解决商事主体间的纠纷,同时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修补缺失的诚信机制。商事审判要着眼促进商务诚信,鼓励诚信交易,制裁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强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责任。行政审判要着眼促进政务诚信,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机制,支持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在强制执行环节,突出反规避执行

  “执行难”折射出社会诚信缺失,诚信缺失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在市场行为中不诚实履约的行为泛滥,而且在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刻意规避法律、逃避法院执行的现象突出。老实人吃亏、失信“老赖”占便宜这一不正常现象,带来的是社会生活不讲诚实信用的恶性循环。 事实上,正是因为被执行人诚信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不诚信履行民事义务,才最终导致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难的问题也根源于此。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其实也是对失信行为进行强制矫正的过程。在强制执行环节,要突出反规避执行,充分运用集中谈话、集中查询、集中拘留、曝光执行等措施,探索对被执行人信息实行开放查询等机制,形成综合威慑力,使其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面临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在利用协助执行网络和执行联动机制加强财产查控的同时,着力把握“可供执行财产”的标准和范围,积极创造适法条件,强化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控制和强制处分力度,并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投资、限制贷款、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办法,全面挤压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对不讲信用、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处罚和制裁,维护法律尊严,促进诚信建设。

  二、强化司法联动,在整合资源中共建社会征信体系

  我国目前存在诸多部门征信系统,诸如金融、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及其他社会征信系统等,但各系统的征信信息缺乏统一的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并且各地又存在不同的区域征信系统,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共享上存在障碍。统一的征信系统平台的缺失,成为信息共享机制的最大瓶颈。对此,人民法院要立足自身职能,将助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坚持内外联动,搭建平台,推动建成信息完善、资源共享、制约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

  (一)注重内部构建,建立统一的司法征信体系

  在建立诉讼信息信用平台方面,一些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潍坊中级法院在司法中引入诚信评价机制,构建了一个能够全面收集、评定所有诉讼参与人诚信信息的管理系统——诉讼诚信体系。“两书、一库、一中心”,分别是指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诉讼诚信信息库、诉讼诚信调度中心,它们构成了集诚信提示引导、信息收集管理、失信等级评定为一体的诉讼诚信体系运转平台。 南通中级法院建立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诉讼中发现企业严重失信可公开披露。 要将这些分散的做法集成化,法院系统和法院内部诉讼环节必须加强联动,关键是要搞好顶层设计,明确征信信息采集的标准、范围等,对立案、调解、审判、执行等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包括拒不履行裁判义务、失信诉讼,民事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骗取贷款、恶意欺诈等明显失信行为,以及非法集资、违法放贷、制售伪劣商品等刑事处罚等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依法披露,在全国法院系统形成统一的司法征信体系。




上一篇:黄道伟李康张晓钦参加钦州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下一篇:广东:政协委员谈统计造假 两度被打断坚持讲完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