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守法官良知
司法是一门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法官的良知对实现公正司法至关重要。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之外,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人们也常说:知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经验是司法过程的血液,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存在的司法不廉、枉法裁判以及强迫调解、拖延裁决等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对社会公众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和对社会公平正义期待的打击。因此,必须从培育法官良知入手,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党风廉政等建设,深化法官良知教育,推进公正司法示范点、廉洁司法示范庭等创建活动,夯实法官诚信司法的思想基础,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
(三)坚持规范司法
规范性是司法工作的本质属性和生命。在审判工作中,任何实体上的偏差、程度上的瑕疵,都会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只有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公正、严格、文明司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全面体现公平正义,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任,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来。要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要规范司法行为,审判中不仅要法律依据明确,更要重视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要改进司法作风,着力查找在司法行为、审判质量、办案效率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尤其要重点整改拖延立案、违法调解、程序失范等问题。要坚持群众工作路线,规范和改进涉诉群众工作的方法,注重法理与情理的兼容并蓄,不仅要实现个案公正,更要注重服判息诉,取得社会认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现代社会,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既需要道德的培养,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司法参与社会诚信建设,人民法院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必须勇于担当。面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现状,人民法院必须注重法治对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作用,着力探索和形成司法参与社会诚信建设的有效路径,通过司法的规制守护诚信,通过司法的联动共建诚信,通过司法的引导弘扬诚信,通过司法的垂范践行诚信,实现司法公信建设与社会诚信建设的互促并进。这不仅有益于社会诚信风尚的理性回归,而且有益于长期制约法院发展的执行难等困局的破解,必将进一步展现以诚信引航的“中国梦”和以公信托举的“法治梦”的美好前景。
注释
1、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第23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依法打击虚假民事诉讼 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30日第8版
2、陈东升:《执行难难在诚信制度缺失》,载《法制日报》2008年3月18日
3、闫继勇 邱金山 张 辉:《潍坊:念好诚信“紧箍咒”》,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12日第8版
4、丁国锋:《南通中院建立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载《法制日报》2011年3月30日第5版
5、宋建晓:《诚信文化:服务海西新发展的重要力量》,摘自2011年9月8 日“围绕海西促诚信”论坛?id=1770,访问时间2013年4月3日
6、《江必新在河南法院执行局局长工作会议上强调: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效解决执行难》,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9日第1版
7、于慎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7月第4期第33卷
8、田成有:《坚守对法律的信仰》,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7日第9版
9、董茂云 徐吉平:《法官良知对于司法过程的意义———兼论法官良知与现代宪政体制及理念的关系》,载《复旦学报》2003年第6期第71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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