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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法律属性研究(5)
时间:2014-01-23 10:53  浏览次数:

三是适应社会需要原则。任何法律规范的制订都只是对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记载,因而对法律文本中不确定概念的解释也必须适应当下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13]例如,在中国的官场文化中,“接待陪同”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在官场文化的浸润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也同样视“接待陪同”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特别是在企业内部分工日益细密、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背景下,成立专门内部机构招募专门人员从事公关、接待事务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对在陪同用人单位客户吃饭、娱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就不能机械地拒绝认定为工伤。相反地,应该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作出符合当代中国社会形态的解释。

【作者简介】

郑雅方,吉林大学法学院与美国IOWA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注释】

[1]我国《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笔者在下文的论述中将该政策简称为“安监三不罚”。

[3]《县安监局坚持“三不罚”,力助企业发展》, nbxs. gov. cn/Article/ArticleShow. asp?ArticleID=2436。

[4]参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9]1号。

[5]参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工商办[2008]298号。

[6]2009年8月29日《重庆晚报》报道,来自湖北省孝感市的56岁男子赵某,在重庆市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行政拘留5天,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

[7]以下简称为“公安部8?20通知”。

[8]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陈春生教授曾指出:“代替法律之行政规则指在特定须法律规范之领域,但却全无规范法律或虽有规范之法律存在,但是却很概括须进一步之具体规定时,所订定之行政规则。就法律只是概括规定情况,于过渡时期有时会类似裁量基准之行政规则,但与裁量基准行政规则之区别在于,裁量基准之行政规则为对已给予之决定基准加以具体化,而此时因法律只是概括规定之代替法律之行政规则,首先即须提供必要之决定标准。”陈春生:《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二)》,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30页。论者虽将裁量基准之行政规则与代替法律之行政规则并列置于行政规则大家族之中,但就本文面向行政实践的功能主义理解而言,将创设性裁量基准列为裁量基准的一种亚类型并无矛盾。

[9]事实上,指导性行政裁量基准还与“行政指导基准之行政规则”相区别。按照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陈春生教授的理解,所谓的行政指导基准之行政规则指“于特定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因业务性质常有发布行政指导之必要时,有关其为行政指导之方式,预先予以成文化之谓”。陈春生:《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二)》,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29页。可见,指导性行政裁量基准与行政指导基准分属不同的学术概念。

⑩参见陈春生:《行政规则外部效力问题》,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366-367页;[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93页。

[11]467 U. S. 837(1984)。

[12]法律解释学中的“目的解释方法”就是贯彻立法原意原则的重要解释方法。一般来说,目的解释方法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参见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6页。

[13]法律解释学中的“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是体现适应社会需要原则的重要解释方法。一般来说,社会学解释方法指的是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参见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

【参考文献】

{1}[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蔡志方.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M].台北:三民书局,1993.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德]弗里德赫尔穆.行政诉讼法(第五版)[M].莫光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Susan Rose-Ackerman,“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under Siege: Is Germany a Model?”,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07, No. 6(Apr., 1994).

{6}Karl-Peter Sommermann, “Der Inhalt der Verwaltungskontrolle durch die Verwaltungsgerichte”, La Revue administrative, 52e AnnD411W701.JPGe, No. 7, Numero special 7: Les transformations dela juridiction administrative en France et en Allemagne(1999).

{7}Charles F. Sabel and William H. Simon, “Destabilization Rights: How Public Law Litigation Succeed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17, No. 4(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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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