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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发生食安事故被罚拒不执行
时间:2014-01-23 19:19  浏览次数:

  法制网记者马超 通讯员马俐

  一家民办幼儿园,先后有170余名幼儿出现发热、腹痛且伴有恶心、腹泻等症状。事故发生后,该幼儿园不仅不服卫生局的处罚决定,而且拒不执行。卫生局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记者今天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获悉,该区首起卫生行政处罚案已被成功执结。

  2011年11月15日,陆续有儿童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医院就诊。患儿全部就读于该镇同一家民办幼儿园且症状相似,都为发热、腹痛且伴有恶心、呕吐、腹泻。接到患儿家长反映的情况后,吴中区卫生局立即对该幼儿园食堂进行控制并开展调查工作。之后的几天,先后有170余名幼儿出现相同症状就医。

  当月28日,疾控部门出具的《一起食源性疾病爆发流行病学调查的报告》显示,这次事故是由厨师首先隐性感染,在烹饪中污染了厨房器具或食品,最终儿童摄入后发病。2012年5月15日,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事幼儿园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处罚。

  该幼儿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园方认为,卫生局没有向其提供关键证据《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无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调查报告作出的时间距事故发生间隔十多天,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因此,幼儿园认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要求予以撤销。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中区卫生局具有对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被告于2011年11月15日下午接到家长反映的食品安全事故后,即开展调查核实,并于次日立案调查,充分行使了职责。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法定义务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向原告送达,原告也未能证明流行性病学调查报告有不当之处。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了原告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但该幼儿园仍拒不履行义务,卫生局无奈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因此,涉事幼儿园不仅需缴纳1.5万元罚款,还要缴纳由于滞纳而加处的罚款1.5万元。最终,在法律的威严下,涉事幼儿园足额支付了罚款,幼儿园负责人也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付出的代价后悔不已。

  法制网苏州1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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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