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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
时间:2014-01-27 08:15  浏览次数:

创优发展环境是保障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常委会开展 《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执法检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为转型跨越营造良好环境。听取审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报告,建议政府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健全行政复议监督及案件纠错机制,加强县级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听取审议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报告,促进公安机关继续完善以民意为导向的新型警务工作模式,深入推进“民生警务、亲民公安”建设。

加强依法治理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实际,常委会修订《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职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标准。与上位法相衔接,针对我省交通执法中的难点,重点围绕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职责、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等方面,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适应暂住人口变流动人口、管理变服务的新要求,及时废止《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国防安全是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的核心保障。常委会从防空安全需要和城镇建设实际出发,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中“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作了修改,促使建设单位更好地履行国防义务。制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就预备役人员征召、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等作出规定,为推动我省国防动员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信访工作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常委会建立健全信访干部全员接访等制度,举办全省人大信访干部首期培训班,积极探索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全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409件(次),推动一批处置不当或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较好解决。

四、坚持完善措施、强化服务,着力保证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代表关切,不断健全代表工作机制。常委会制定 《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就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组成人员密切联系代表、常委会及相关机构提升代表工作效能作出明确规范,要求64名组成人员分别联系377名基层省人大代表,每名省人大代表相对固定联系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不少于5名,要求代表中的省级领导每年以代表身份开展1至2次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一年来,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带头,组成人员通过各种形式联系代表428人次。对各市推荐的41名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通报,通过典型示范,激励全体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职。

(二)推进集中交办和重点督办,有效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质量。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8件议案全部办结,5件议案涉及的5个立法项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5件立法建议项目中,16件被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将代表提出的865件建议,分别交83个部门和单位研究办理,并选择19件建议由常委会各位副主任重点督办。在省政府及“两院”高度重视下,建议所提问题近90%得到较好解决。如,通过办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建议,将征地亩均补偿提高5500元,增幅21%;通过办理控制空气污染的建议,加强完善空气质量公布、监测、预警机制及考核体系,在9市54县(市、区)集中开展了环境整治;通过办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在115个县(市、区)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乡镇监管站1086个,出台15项农业地方标准;通过办理开展农民资金互助社试点的建议,稳步推进贫困县及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我省代表团有3项建议被大会列为1、2、3号建议,关于深化煤层气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被全国人大重点督办,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协调全国人大环资委及有关部门办理,有力助推了我省煤层气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精心组织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培训。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将552名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70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编组。对全体省人大代表进行初任培训,对158名代表、70名代表小组召集人进行专题培训。拓展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邀请68名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就太原市城建重点工程、制定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组织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就煤层气产业发展、食品安全、环境治理等工作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邀请代表120余人次参加常委会及相关机构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全方位、多渠道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一年来,各位省人大代表,牢记人民重托,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履行职责,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表率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五、坚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履职整体水平

(一)以贯彻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一是完善科学立法机制。召开全省人大立法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创新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使立项论证、立法调研和专家咨询成为增强法规可行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基础,使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成为提升立法质量、检验法规效果的重要手段。二是加强立法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重要立法事项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在起草阶段提前介入,着力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方面的指导把关,强化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三是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向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征求意见,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基层组织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21件立法建议项目列入五年规划,约占五年规划73件立法项目的30%,在民主立法上取得了新的突破。四是突出创制性立法。新制定的5部法规中,3部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制定的,体现了地方特色,受到全国人大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高度评价。

(二)在探索创新中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全面总结经验,完善了相关制度,推进专题询问和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常态化、规范化。二是监督和支持省政府及其部门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工作,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加快形成统一完整、有机衔接、覆盖政府收支的预算体系。三是召开全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出台 《关于加强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依法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把备案审查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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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