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显示,这批果味酒已经过了2年的保质期。
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原本趁着休息天买些礼品准备回家过年的,谁知道一不小心买到了一整箱的过期酒,喜庆的过年心情顿时大打折扣。昨天,市民倪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最终经过协调,倪先生获赔了1000元现金以及一些礼品酒。
昨天下午,市民倪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18806200288反映,自己在位于东方大道的麦德龙购买了一箱共六瓶的果味酒,生产日期是2012年1月24日,而保质期是两年,昨天已经过期两天了。可是昨天上午,当倪先生找到超市方希望退货并赔偿的时候,却遭到了“冷落”,一个上午都没有退成,于是便向本报新闻热线进行了投诉。
接到倪先生反映的情况之后,记者随后来到了位于东方大道的麦德龙吴中店。倪先生从汽车后备箱里拿出昨天上午刚买的果味酒,在产品的标签上记者看到,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24日,保质期为两年。在发票上记者看到,这种果味酒一瓶79元,一箱总共474元。倪先生表示,这一箱酒不是自己喝的,是用来送客户的。“还好没有送出去,万一被人拿到一箱过期的酒,以后还怎么做人呢?”倪先生介绍,他发现问题后直接找到了超市值班经理,但是对方并没有帮助处理问题,反而是把他们“冷落”在一边,倪先生一个上午都耗在了超市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昨天下午,超市负责酒类销售的一名汪经理接待了倪先生,对方表示,过期的酒没有及时下架确实是工作疏忽,但是对方否认上午客服经理故意冷落倪先生。汪经理解释,因为各个销售小组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上午的客服经理可能并不了解情况。倪先生在协调过程中提出,虽然购买到过期的商品可以按照十倍的赔偿,但是他并非为了赔偿而来,只是希望超市方有一个表态,不要“冷落”了消费者。汪经理表示,可以赔偿1000元现金并且附赠1500元的礼品酒。倪先生则表示,赠送的酒他不需要,退货并赔偿2000元现金即可。随后汪经理与倪先生协商了近两个小时,经过超市方多次向上级汇报之后,双方达成协议,倪先生获得1000元现金赔偿以及一些礼品酒。记者随后在超市酒品货架上查看了一番,已经找不到同批次的过期酒了。
记者从市消保委了解到,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生变质,过期,或者是出现异物,消费者都有权向生产厂家索赔。苏州市消保委投诉部曹凌霄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果食用后身体有异常的话,也可以提出相应的医疗补偿。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保管好发票,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保留证据,这样更有利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