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乳制品进口企业
大卖场(超市)、食品商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餐饮服务企业
粮食
农业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本市规模化种植基地、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加工企业;粮食收储企业(粮库)
外埠种植基地粮食生产加工企业
进口粮食进口企业
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蔬菜
农业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本市规模化蔬菜种植企业(基地)、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外埠蔬菜种植企业(基地)
蔬菜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食用油
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本市食用油生产企业
外埠食用油生产企业
进口食用油进口企业
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食品商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淡水鱼
农业种养殖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本市养殖场(含运输)
外埠养殖场(含运输)
水产品运输企业、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1.健全信用记录体系。各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环节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确保记录的信用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禁止披露或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及期限,建立完善信息审核纠错机制。记录的主要内容是:
(1)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
(2)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查实的投诉举报等失信记录;
(3)各监管部门根据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2.建立信用档案。各监管部门要对肉制品等6类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生的信用信息,经相关机构评估后,记入信用档案,据此建立覆盖肉制品等6类重点食品的电子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信用档案,实现“一户一档”,并逐步建立企业主动报告制度。
(二)建立共享平台,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1.科学评价,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市食安办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监管部门的信用档案,共同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建立科学的评价模型。同时,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交换,方便各监管部门查询和使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为联合惩戒积极创造条件。
2.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建立等级评价机制。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食品安全的不良信用档案与量化分级监管相结合,参照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四个等级予以量化分级监管,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信用环境
1.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失信企业实行最严的监管,明确对不同信用状况企业的监管频次和力度,重点要增加对失信企业的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对失信企业实行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2.支持鼓励长期守信企业。对长期守信的企业,各区县、各监管部门要予以宣传、支持和表彰,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在金融、土地、年检、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守信企业相关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
(四)完善信用披露的流程和规范,加强社会监督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完善信用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机制,加大信用信息的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诚信守法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在政府网站、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将企业存在的不守信行为予以公开。
食品安全信用的披露,要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1.列入“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五个最严”的要求,凡有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