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8)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的;
(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并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
(11)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黑名单”的管理程序
(1)信息采集。各监管部门在信用档案中,主动筛选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单独记录形成“黑名单”。记录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
(2)信息告知。各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在正式列入“黑名单”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审定公布。各市级监管部门于每月1日向社会公布上月审定的“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信息(详见附件),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4)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除外),以各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当“黑名单”期限届满时,未再发生上述有关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市级监管部门予以删除,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并及时予以公布。
3.对“黑名单”企业的惩戒
(1)实行最严的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许可证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对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外的企业,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其生产销售食品的监督性抽检,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经市政府确定,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实行最严的处罚。各监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按照上限予以行政处罚;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黑名单”企业,其有关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实行联合惩戒。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评先评优或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根据本市失信企业联动惩戒的相关制度,由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环评审核、经营准入、会员申请、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政扶持、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科技奖励、评先评优、社保管理、价格检查、信用评级、产销对接、通关手续、税务服务、出口退税、品牌培育、商标注册、广告管理、技术指导、招投标管理、企业标准审核备案、定点合作单位审核等方面,完善具体奖惩实施办法。同时,联合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在贷款审批、上市融资、企业发债、投保审核、保费标准、金融服务、利率差别化待遇等方面,建立联动奖惩机制。对有关责任人,探索在户籍和居住证管理、从业资格、公积金贷款、专业技术职称、道路交通管理、按揭贷款管理、廉租房承租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
(4)加大曝光力度,实现社会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由市食安办和各市级监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和本市媒体及时予以公布,对有关企业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发挥社会惩戒作用。
(六)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立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1.加强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各级食品行业协会要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提升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参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GB23794-2009)等标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和数据库,推进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2.明确记录内容。食品行业协会记录的信用信息内容包括:
(1)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商业往来信用信息;
(2)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合同履约、信用交易评价等信用信息;
(3)食品行业协会根据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而记录的内容。
(七)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
1.完善信用管理的基础。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标签标识相关规定和企业自检制度,主动建立完备的信息化追溯系统,加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力度;完善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以及员工培训制度,夯实信用管理的基础。
2.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主动向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提供肉制品等6类重点食品的企业自检和索证索票等信用信息,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