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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赵占领指出,但是仅有这个决定还远远不够,还需制定信息安全法、反垃圾电子邮件法、手机垃圾短信治理法和网络和新媒体广告法,为个人数据保护提供全面的立法支持框架。
(原标题:代表委员:应尽快在国家层面启动大数据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