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宁乡站3月12日讯(分站记者 姜笑澜 通讯员 罗晓琳)3月10日,宁乡县工商局举行会议,通报2013年消费投诉十大热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典型案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典型案例;发布2013年餐饮、通信、金融、房屋销售、水电气等消费领域专项整治霸王条款、流通领域(食品)商品抽样检验情况。
■向“霸王条款”说“不”
2013年度,宁乡县工商局立案查办侵害消费者权益“霸王条款”案件32起。较典型的有“某某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食品”、“某某养生会所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案例一:
宁乡某某电影城有限公司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2012年底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的举报,举报称该影院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食品,必须在电影院内购买,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请工商部门查处。县工商局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实,该电影城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县工商局于2013年3月21日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对该电影城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乡某某养生会所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相关权益。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足浴服务时,为了发展客户,回馈新老客户推出充值卡活动,制作了“某某SPA专属尊贵卡”,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优惠,充1000送180、充2000送400。其卡背书内容标有“此卡最终解释权某某养生会所”。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县工商局于2013年10月22日对该某养生会所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从2013年1月份开始在日常经营汽车过程中使用《宁乡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同》)。在该《合同》中有五个方面内容:但第4项:如因不可抗因素,卖方未能在交车时间内交车,由双方协商交车时间;第5项:如买方在超过约定交车时间5天后仍未提车由卖方有权将车转卖,定金不退。而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合同》订立合同时亦未就上述内容中双方违约责任的内容与消费者作协商改动。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县工商局于2013年6月28日对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大问题成消费者投诉热点
去年县工商局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69件,办结269件,接受消费咨询1572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2590元。消费者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十个方面:1、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2、服装鞋帽的质量三包问题;3、家用电子电器质量售后问题;4、汽车质量三包问题;5、手机质量三包问题;6、电信互联网、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服务问题;7、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问题;8、商品房质量合同问题;9、建材质量问题;10、燃油质量问题。
案例一:
开水瓶质量问题烫伤获赔案。大屯营乡新民村李女士于2014年1月向道林工商所申诉:称其于2012年8月13日在该村杨某经营的商店以22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上海佰思德热水瓶,于9月1日使用时因热水瓶外壳底脱落,致使李女士双下肢被开水烫伤。到目前为止,一直在治疗,现已恢复80%,消费者找到经营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080元,因协商未成,于是找工商12315申诉。道林工商所受理此申诉后,立即组织调查了解情况,并组织消费者与经营者来工商所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法规宣传,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800元,其他无异议。
案例二:
喜宴购买问题商品维权案。2013年1月25日,沙河工商所接到曾某申诉,称其举办结婚喜宴,在宁乡县沙河市场某批发部购买了14件创康牛牛牌酸乳味饮料(价格23元/件)和5件泸洲老窖白酒(价格168元/件),共计金额1162元。喜宴当天发现该饮料已过期,且白酒有缺酒和少酒的现象,于是找经营者退货,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向工商部门申诉和举报。沙河工商所受理此案后,通过调查并作如下处理:一、被诉方向申诉方赔礼道歉;二、由被诉方一次性赔偿申诉方12500元。对经营者喻某涉嫌经营过期食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案查处。
案例三:
商场购物摔伤获赔案。2013年1月1日,消费者周女士在某超市消费时,不小心在该超市水产区摔倒,该商场负责人立即拨打县人民医院120求救电话,经县人民医院鉴定为右小腿当面骨骨折,该商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用,消费者住院治疗3天后,经营者拒绝再支付费用。消费者周女士的丈夫罗某向县工商局12315申诉,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申诉后,将申诉分流至白马桥工商所处理。经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周女士当天购物时脚穿高跟鞋,且超市水产区地面有少量积水。申诉方提出周女士摔伤的原因主要是超市地面积水,并没有设置现场安全提示牌,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从而要求经营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通信费、精神损失费共9.6万元,被诉方则提出他们商场对购物环境,确保消费者消费安全还是做到比较到位,在水产区地面放了塑料防滑地毯,当时周女士摔倒时不是因顾客拥挤推到,而是她脚穿高跟鞋摔倒的原因,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过高,被诉方难于接受。2013年1月28日下午,白马桥工商所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握手言和;2、鉴于被诉方水产区地面有积水的现象,应当负主要责任,一次性赔偿周女士损失40000元。
案例四:
玉石保健床垫退赔案。家住玉潭镇的杨女士在宁乡县城某百货店购买了一床玉石保健床垫,价值17800元,据经营者介绍该商品具有多种保健功能,而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觉得身体异常,经常头昏、全身乏力、牙齿变黑,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不敢再用,多次找商家协商,要求退货未果。遂于2013年3月13日向玉潭工商所申诉,要求退款并赔偿。3月14日,玉潭工商所立即组织调解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最后达成如下协议:1、商家同意退货并退还货款17800元;2、赔偿杨女士其他损失费2200元;两项合计20000元,双方无异议。
案例五:
冰箱门断裂,老人受伤获赔案。2013年8月8日,家住回龙铺镇沩河村村民90岁老人陈素兰在使用家中冰箱时,将冰箱上门打开,而后打开下门蹲在地上拿东西。冰箱上门轴突然断裂跌落,将老人打倒在地。因当时家中只有两位老人,直到老人儿子从长沙赶回才于9日上午送到宁乡县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老人为第三节脊椎受损断裂,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厂家售后服务站工作人员周某前往医院进行了探望和慰问;并将该冰箱免费进行了维修。售后服务站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及患者情况反馈到厂家。但至8月19日,厂家对住院期间费用迟迟没有答复。消费者遂向12315申诉。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申诉后,将此申诉分流至白马桥工商所办理。接到申诉后,8月22日,白马桥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和小天鹅售后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厂方赔偿消费者医药费治疗费22000元。
案例六:
饲料生产日期超前赔偿案。申诉人彭先生于2013年8月25日通过经销商贺某在某饲料有限公司购进20公斤装的东南宝900猪用浓缩饲料20袋,价格为每袋115元,合计购货金额2300元。后发现此批次浓缩饲料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3日,超前标注生产日期。部分猪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泄、全身颤抖、体温偏低、屙血尿、消瘦、呼吸急促等症状,申诉人怀疑该公司生产的此批次浓缩饲料有质量问题,要求经营者退货并赔偿损失。8月28日消费者致电12315申诉,请求帮助维权。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申诉后,将此申诉分流至县工商局坝塘工商所处理。接到申诉后,9月2日,坝塘工商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由生产厂家一次性向申诉方补偿损失6500元;2、调解协议达成后,申诉方不再追偿;3、如果是申诉方因饲料配比不当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坝塘工商所对饲料公司违规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进行另案处理。
■流通环节食品总体安全
2013年,县工商局对全县流通环节的粮油、乳制品、肉制品、酒类、儿童食品、调味品、桶装饮用水、水发产品等8大类108个批次的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对2900个批次的蔬菜、水果、散装食品、水产品、豆制品等食品进行了快速检测。从检测的情况来看,我县流通环节食品总体是安全的,抽检的108个批次中,不合格的只有6个批次,送检合格率达到了95%,不合格项目主要是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没有发现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2900个批次的快速检测全部合格,合格率达100%。
案例一:
某超市销售篡改生产日期食品案。玉潭镇某超市将2012年生产的某品牌奶糖生产日期篡改为2013年,并对外销售,被消费者举报。县工商局对该超市作出了没收篡改生产日期的奶糖14.5kg,罚款24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谭某无证照加工销售米粉案。灰汤镇谭某自2012年2月开始,在没有办任何证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从事米粉加工,然后将其销往当地的学校、饮食店。县工商局于2013年2月对谭某的非法加工点进行了取缔,并对其进行了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青山桥乡李某非法提炼潲水油案。青山桥乡李某夫妇于2012年底开始,租用夏铎铺镇六度庵村村民民房从事生猪养殖,其养猪的饲料是从长沙各类酒店收购的潲水,李某先将潲水内的油脂进行提炼,然后销售给湘潭的潲水油收购商。2013年元月县工商局对李某非法提炼潲水油的窝点进行了取缔,并对其尚未销售的1吨潲水油进行了销毁,同时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贺某销售注水牛肉案。宁乡玉潭镇杉木桥农贸市场个体户贺某,从2013年3月起从长沙西长街吴某处购进注水牛肉在玉潭镇杉木桥农贸市场销售,2013年3月28日被县工商局立案查处,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袁某销售过期食品案。2013年5月,宁乡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沙河市场个体工商户袁某将已超过保质期的熟食鱼仔对外进行销售,县工商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
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野山椒案。2013年8月,宁乡县工商局在市场监测中发现双江口镇某超市销售的干野山椒二氧化硫超标,县工商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七:
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3年5月,宁乡县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陈某销售的“喜之郎”果冻系假冒产品,县工商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陈某于2013年4月在长沙某批发市场部低价购进60件假冒“喜之郎”果冻,然后加价销往我县黄材、双江口、流沙河等地小商店。县工商局对陈某尚未销售的30件进行了收缴并对其作出罚款9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
聂某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案。2013年8月,宁乡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聂某销售的桶装食用油未按法律要求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作出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惕玉石等产品以次充好
2013年,宁乡县工商局依法对流通领域黄金、玉石等贵金属,不锈钢、细木工板等建材,校服、学生用棉品等学生用品,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石油等成品油进行了检测。
具体情况为:
1、抽检黄金10组,合格10组,合格率100%;
2、抽检玉石10组,其中合格2组,合格率20%,不合格项目为定名错误及以次充好;
3、抽检细木工板15组,其中合格4组,合格率40%,不合格项目为甲醛释放量超标;
4、抽检不锈钢5组,合格1组,合格率20%,不合格项目为壁厚不达标;
5、抽检学生用校服1组,合格1组,合格率100%;
6、抽检学生用品棉胎9组,合格2组,合格率22%,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规格、重量不达标和掺杂使假;
7、抽检化肥农药31组,不合格5组,合格率84%。
8、抽检种子22组,不合格2组,合格率为90%。
9、抽检成品油8组,不合格2组,合格率为75%。
上述所抽检商品,根据检验结论,县工商局均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