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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郭先生在成都高新区一家超市购买了多瓶某品牌蓝莓味和柠檬味的果汁饮料,之后他和朋友各打开一瓶发现,两种饮料的标签上写明是果汁饮料,但却都没有标明果汁的含量,甚至连生产厂家的地址和电话都没有。在他向厂商所在地工商部门反映后,厂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去年8月,郭先生又以超市所售食品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为由,将超市起诉至高新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3267元并赔偿10倍货款32670元。经法院审理,这两种果汁饮料确实存在郭先生所说的情况,但饮料尚在保质期内,各项检测都合格,超市不存在销售过期饮料等违法情形。因此,法院判超市方退还郭先生货款,但不予支持10倍赔偿的请求。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针对的是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行为,因此惩罚性赔偿条款是针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而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郭先生买的饮料是商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但就其产品本身而言并没问题。因此,法院认为果汁饮料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高法宣 记者 甘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