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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8讯(记者璩介力)2012年底,王某在市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8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的生产日期为2001年11月13日,保质期为10年。也就是说,王某购买时,这酒就已经过期了。他要求超市十倍赔偿。而超市认为,按规定葡萄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长期存放,既然没有保质期,那也就不存在过期,拒绝赔偿。
据了解,从2007年起实施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中规定: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律师表示,《通则》中取消标注保质期并不意味着没有保质期,而是企业需对产品终生负责,如果市民购买到的红酒未标注保质期,但确实已变质,那生产商和销售商都难辞其咎。
王某最终将超市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标签上既然标注了保质期,销售商就要对此向消费者负责。此外,2001年生产的葡萄酒不能适用后来的国家标准,超市销售的葡萄酒既然已经标注了保质期,就受到所标示保质期的约束,且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有“保质期”产品的相关规定。超市最后被判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