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网讯(记者崔严)3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2013年以来,沈阳市两级法院依法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中的四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始终处于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我市两级法院在依法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从严惩处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2013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637件,其中,危害食品安全案件170件、危害药品安全案件425件,两项占该类案件的93.4%,其他伪劣商品类犯罪42件。有835名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处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世光表示:沈阳市审结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四大特点:一是伪劣商品种类日趋多样化。审理中发现,该类犯罪大多直接针对老百姓日常消费品,如假药、劣药、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伪劣隐形眼镜、伪劣卷烟等,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二是犯罪手段更为狡猾和隐蔽。犯罪分子往往将黑加工点、黑作坊设置在城乡结合部的隐蔽地区,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均无记录、无账目;有的犯罪分子流窜性较强,不易监控,给发现查获和固定证据带来一定困难。三是共同犯罪案件比例提高。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往往形成犯罪产业链,形成原材料提供、初加工、深加工、批发、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往往是在多人的配合下才能完成。因此,共同犯罪所占的比例较高,如靳某某、程某某等人销售假药一案,涉案被告人达58人。四是重大案件增多,销售数量和金额不断增大。有的案件涉案数额达1500余万元,其严重程度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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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两级法院2013年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等人生产伪劣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蓝色经典、舍得、国窖1573、水井坊、黑土地等名牌白酒后向外销售。其中,被告人武某某负责提供生产假酒的外包装材料、商标及原材料,并将制作好的假冒名牌酒搬运、储存并销售;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等人分别在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某花园小区32-11号楼111室内,通过灌瓶、压盖、封装等工序生产伪劣品牌白酒;被告人武某某帮助被告人黄某某生产假酒;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提供生产假酒的酒瓶。后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抓获,并在库房内查获大量伪劣名牌白酒,涉案价值1500余万元。法院认定上述五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其他四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04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沈阳市于洪区某正油脂加工厂、沈阳市于洪区某瑞油脂加工厂收购生猪内脏及屠宰机构废弃余料用于生产、加工毛猪油,向他人收购毛猪油,并将其收购、加工的2600余吨毛猪油销售给云南某某油脂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400余万元。所销售上述毛猪油均被云南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成吉象牌动物食用油后进行市场销售。经专家评估,王某某使用生猪不可食部分加工的油脂不能用作食品原料,长期食用该油脂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云南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食用油,而向其提供各类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作为供货商之一,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以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赵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均系制售商及其他供货商,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在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深井子村自家平房内加工熟食熏鸡。被告人张某某主要负责收购、制作、销售等全部过程。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知道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收购病死鸡,并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将自家养鸡场的病死鸡以不同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夫妇将加工成品销售至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镇某某福饭店和东陵区上伯村某某源饭店等处,双方从中获利。经检验,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的煮鸡中检出沙门氏菌,并被鉴定为病死鸡,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李某某、刘某某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其它被告人为从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伙同张某某(已死亡)为非法获利,在法库县包家屯乡、秀水河子镇、叶茂台镇境内,以为儿童检测身体铅元素的方式,向村民销售“康维斯排铅口服液”,共计销售1300余盒,销售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经鉴定,该口服液为假冒伪劣产品。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于2012年5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