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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布十大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2014-03-12 14:40  浏览次数:

  温州网讯 今天上午,温州市中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去年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并公布温州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1、工业松香脱猪毛

  从2010年3月份开始,徐某、贾某在瑞安鲍田使用工业松香,对生猪头脱毛后,将猪头肉、猪耳朵、猪舌头、肥肉等销往瑞安场桥、鲍田等地菜市场内的熟食店,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2012年8月8日,执法人员在加工点查获猪头50个,猪耳朵、猪舌、肥肉200公斤,猪头肉400公斤,松香10公斤及销售单。经调查,这些松香系工业松香,内含重金属铅,消费者若长期食用经松香加工脱毛的禽畜的肉,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瑞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半,并处罚金125万元;贾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

  2、双氧水漂白鸡爪

  2012年4月至去年3月间,严某及其妻子罗某雇佣他人,在瑞安塘下使用工业双氧水漂白鸡爪皮,并将鸡爪皮制品以批发和零售的形式出售,累计销售鸡爪皮制品1万公斤左右,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去年3月19日,其加工点内被查获的鸡爪皮原材料有20公斤、半成品65公斤、成品12.5公斤,另外还有一桶鸡爪皮浸泡液以及双氧水液体3.5公斤。

  瑞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严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销售假冒“万艾可”

  2012年12月至去年1月间,尹某受赵某雇佣,由赵某驾车载尹某送货,分别将18瓶假冒“万艾可”(俗称伟哥)销售给经营成人保健品店的梁某;将8盒“精旺参茸倍力胶囊”销售给开药店的徐某。去年2月21日,他们在送货途中,被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精旺参茸倍力胶囊”301盒、“御龙鹿鞭宝”165盒。接着,在其仓库内查获“金大力胶囊”926盒。在这些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鹿城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4、瘦肉精喂养生猪

  2012年11月中旬,严某购买约250克无牌且成分不明的粉末状添加剂(瘦肉精),掺入猪饲料中。同年12月5日,他将自己饲养的25头生猪卖给叶某。当晚,该批生猪被送至永嘉千石屠宰场屠宰。随后,生猪被抽检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

  永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5、死因不明猪肉案

  2012年7月20日,黄某从瓯海潘桥街道一冷库购买十件生猪肉,后由姜某、刘某陆续加工成酥排骨,再由黄某运至一市场销售。同月26日,检查人员在黄某的熟食加工场内现场查获生猪肉25公斤、酥排骨80公斤。查获的冷冻猪肉产品,系死因不明的猪肉。

  瓯海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姜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6、吊白块漂白笋干

  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间,黄某为便于销售,在笋干中添加吊白块以增白、防腐。2005年5月,席某(黄某丈夫)帮助黄某伙同他人从台州购买吊白块25公斤,席某从中提取12.5公斤。黄某多次将吊白块添加到在水里,对笋干漂白后销售。同年12月20日,黄某被工商部门当场查获。笋干中检出甲醛和二氧化硫残留。2012年、2013年,黄某、席某先后向警方自首。

  乐清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黄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席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7、假杨梅酒“三合一”

  2012年7月,彭某在瓯海三垟一无证加工场内,将自来水和酒精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加入清甜素、柠檬酸、焦糖色素等添加剂,勾兑制作成杨梅酒,运往市区的饭店、副食品店销售。去年5月10日,该加工场被查获。杨梅酒中的甜蜜素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瓯海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8、作坊生产“硼砂粉干”

  2011年10月起,袁某、龚某在龙湾一作坊内,采取在大米、淀粉里添加硼砂及若干脱氢乙酸钠、铵明矾、焦亚硫酸钠的方法,生产粉干并销售。同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到该作坊购买约6公斤粉干。经检验,粉干中检出硼砂和二氧化硫残留,硼砂为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同年12月8日,在他们的作坊内当场查获问题粉干1000公斤、硼砂28.95公斤、脱氢乙酸钠4袋、铵明矾29.55公斤、焦亚硫酸钠22.6公斤、强筋剂速溶蓬灰24袋。粉干中检出脱氢乙酸和二氧化硫残留,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龙湾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龚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9、工业盐加工卤肉

  杨某自2011年起在龙湾经营猪头肉加工生意。为降低生产成本,两次向严某购买廉价工业用盐用于生产卤肉并销售。严某在明知杨某购盐用于卤肉的情况下,仍将两袋工业盐出售给他。去年5月,在杨某出租房内和严某调味品店内分别查获1袋和14袋工业盐。

  龙湾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严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0、罂粟壳煮出水煮鱼

  去年4月,杜某在泰顺经营“川香馆”,为招揽生意,从四川老家购买罂粟壳,并加入到其制作的水煮鱼底料中。同年5月1日被查获。经检验,水煮鱼底料中含有罂粟碱等有毒有害物质。

  泰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呈现五个特点

  一、犯罪形势严峻。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从2012年的6件上升到去年的84件;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从9人上升到153人。

  二、违规使用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现象突出。去年审结的84起案件中,违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19件;使用松香给猪肉、家禽脱毛29件;使用罂粟壳、硼砂、工业双氧水、吊白块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32件;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狗肉的案件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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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