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办公厅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落实。
各司局(单位)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答复告知书拟定。
第十八条 办公厅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编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提交申请表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后再提出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司局(单位)办理。承办司局(单位)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拟定答复告知书,经本(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办公厅审核、签发、编号,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承办司局(单位)或办公厅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可报请委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承办司局(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办司局(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承办司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告知其已经答复过,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四条 承办司局(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不及时提供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1.本年度连续2次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因依申请公开答复引起行政复议、和(或)行政诉讼的,并被作出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责等决定(判决)的;
3.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给予司局(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本年度连续3次以上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群众连续2次以上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三十一条 各司局(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办公厅汇总形成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民主评议卫生计生行风活动的重要内容,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国家卫生计生委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群众代表对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由监察部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察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或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意见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或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