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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制订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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