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广州3月14日电(贺林平、邹宇婷)3.15即将到来。最近,广州白云区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记者从该院获悉,近年来,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已成为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的案件类型。2010年至2014年2月,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共受理该类案件235件,审结221件(结案调撤率为71.91%)。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年收案数按20件左右的幅度递增,2011年至2013年的平均增幅为30.83%。
对于这些案件,白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分析:1、受理的案件中,涉诉的标的物主要包括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汽车等5大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产品的质量、疗效、成分、标示、外包装、广告用语等问题。
2、案件审理除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调整外,还涉及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批复等规定的引用,而对应的部门法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往往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容易引发法律适用的冲突。
3、受理的案件中,诉讼案件的胜诉率较高,被诉商家往往愿意以和解方式解决纷争,审结案件的调撤率为71.91%。其中,诉讼所针对的涉案产品,经审查后涉案产品主要存在成分、标示、外包装、广告用语不规范等违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批复相关规定的生产销售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结合今日集中宣判的几件典型的案例,该院表示将继续加大依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均对消费者范围以及针对消费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更为详细和更为严格的规定,我们期待更加有序的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的市场交易和更加干净的产品购买环境。
案例一、某彩冰海泥产品不含“冰海泥”被判原价赔偿
2013年3月29日,原告孙某在被告黎某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某服装店购买了被告广州某彩公司出品、肇庆某彩公司生产的“180ml某彩冰海泥修护水润养护菁华喷雾”一瓶,价格为18元,该产品瓶身上标注“成分:水、环五聚二甲基硅氯烷、聚二甲基硅氯烷……”;“300g某彩冰海泥修护深护强韧润发精华素”一瓶,价格为15.8元,该产品瓶身上标注“成分:水、甘油、聚二甲基硅氯烷……”。两产品共计33.8元。
诉讼中,被告广州某彩公司提交了广州市某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清扬君”微博信息,拟证实原告并非消费者,而是以购买产品提起诉讼并获取利益的职业诉讼人。对此,原告表示其是以消费者名义购买涉案产品,消费凭据也是以个人名义开具,上述证据不能证实其并非消费者。广州某彩公司还提交了涉案产品备案信息、产品检验报告、著名商标证书、名牌产品证书,拟证实涉案产品合符规定并进行了备案。对此,原告表示不能证实产品中没有虚假成分,而且备案的化妆品名称中并无“冰海泥”字样。庭审中,广州某彩公司、肇庆某彩公司表示涉案产品上印制“冰海泥修护”字样,系因为这是系列产品,涉及到的产品不仅仅是涉案产品,作为一个系列,针对每个产品进行成分标注,涉案产品的成分表上已表明了成分,成分中确实是没有包含冰海泥,冰海泥是用于识别产品的一个符号。举证期限内,原告就其主张的误工费和通讯费损失未举证证实,亦未就其因使用涉案产品而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举证证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是否属于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据此,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产品的真实信息,以便于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成分和特性有充分的了解认识,并在此基础之上作出购买与否的选择。本案中,广州某彩公司、肇庆某彩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标注“冰海泥修护”,但产品成分中并未含有相关物质成分,而且产品的登记备案名称中并无“冰海泥”字样。即使如该司所述,“冰海泥”只是其系列产品的识别符号,该司亦应当将该信息如实向消费者说明。因此,本院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中的该标识与真实情况不符,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会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中含有“冰海泥”,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并不能成为经营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现原告起诉要求黎根保返还涉案产品货款33.8元,并要求广州某彩公司按涉案产品价款一倍的金额增加赔偿33.8元,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通讯费、误工费,但未举证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云法院一审判决产品销售商黎某退还孙某货款33.8元,广州市某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孙某33.8元,驳回了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销售港版“ipad4”违反强制性规定致销售合同无效
2013年9月1日,原告孙某在被告吴某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台港版苹果牌平板电脑“ipad4”,花费3999元。后发现该产品经常出现部分软件无法正常开启,有时无法正常充电,怀疑该产品有质量问题。于是孙某查阅相关资料得知,该产品属于电子网间互联的设备,在我国销售的电子设备需要通过CCC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且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需要获得进网许可证才能上市销售,而被告吴某销售的产品未获得CCC认证亦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其销售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电子设备,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退还货款3999元,赔偿3999元;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资料打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00元;被告吴某却对该理由不认同,辩称原告在他那购买苹果牌平板电脑“ipad4”的时候,指定要买港版的,他出具的销售凭证也注明所售为港版机,原告对所购产品是港版是明知的,其也在销售凭证上签名确认。该产品是他在香港旅游时带回的,没有质量问题,且可以全国保修的,故该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