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销售的苹果牌平板电脑“ipad4”,确实未获得进网许可证且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吴某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ipad4”,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要点为:1.原告购买涉案产品时是否明知涉案产品为港版而购买;2.被告吴某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3.涉案产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且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后果。关于争议要点1,原告主张不知所购产品为港版,但仅有原告的陈述证明;而被告吴某主张原告明知所购产品为港版而购买,有被告吴某的陈述和有原告签名的销售凭证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被告吴某证据的证明力更强,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争议要点2,根据争议要点1,原告对所购产品为港版明知,被告吴某并没有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原告,故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关于争议要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产品属于必须获得进网许可证方可销售的电信设备,同时也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微型计算机。被告吴某销售的涉案产品港版苹果牌平板电脑“ipad4”,未获得进网许可证且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吴某销售未获进网许可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港版苹果牌平板电脑“ipad4”的行为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原告与被告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吴某退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涉案产品返还被告吴某;原告要求被告吴某赔偿3999元的请求,因本案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吴某赔偿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资料打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2000元的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
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孙博货款3999元,孙博同时返还涉案产品苹果牌平板电脑“ipad4”给吴某,驳回孙博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