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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假售假零容忍 盐城中院发布十大民生案件
时间:2014-03-17 11:48  浏览次数:

新华网南京3月17日电(许雪峰 王峰)3月12日上午8时45分,盐城中院第二法庭内座无虚席。该市法院组织分别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和一起销售假药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等7人用工业盐生产假冒小包装食盐并予以销售,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丑某等3人销售假药,被判处一年或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对这两起制假售假案件予以从严惩处,充分体现了该市法院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

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依法维护百姓合法权益,是该市法院加强民生司法的一个缩影。为了扩大民生审判、执行工作影响力,当日9时30分,盐城中院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十大民生案件。

一、大丰市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恶意欠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案情】大丰市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在账面存有资金收入的情况下,拖欠公司100余名劳务人员工资报酬合计人民币1279951元。2013年1月30日,被告单位负责人即被告人朱某逃匿。2013年2月6日,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责令改正指令书,以公告方式将改正指令书张贴于被告单位大门处,责令被告单位在2013年2月7日前支付拖欠的上述100余名人员的工资报酬。在改正指令书规定期限内及至审理时,被告单位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大丰市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朱某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被告单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大丰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经营单位的工人付出劳动,理应按劳动所得获得报酬。立法将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形式入刑,为惩罚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案中,被告单位经营期间拖欠工人工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达一百余万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提醒劳动者工资被恶意拖欠时依法维权,增强用人单位诚信用工的法律意识,对缓解劳资矛盾,保障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陈某诉万某因养殖家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原告陈某和被告万某两家相邻,万某长期从事鹌鹑养殖业(位于居民区),但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2006年,万某未经住建部门批准擅自改建老房,将饲养设备和鹌鹑搬至住宅区饲养,鹌鹑养殖规模达6.5万只,养殖面积为570平方米,日产粪便近两吨,对未能及时运走的粪便则采取就近晒干的方式处理。其产生的恶臭气体造成周围大气污染及病菌传播等问题,污染范围可达几十米至几百米,对周围居民(包括原告陈某在内)的生活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因此,陈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万某拆除非法搭建的鹌鹑养殖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某市环境监测站对被告万某的鹌鹑养殖场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环境检测,其监测结论为:一、鹌鹑养殖场排放废气中的氨气浓度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二、氨、硫化氢检测值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被告万某停止其鹌鹑养殖场对原告陈某的侵害,并排除因鹌鹑养殖给原告陈某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从事养殖业所造成的影响应当在周围居民所忍受范围之内,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万某养殖鹌鹑及晾晒粪便的行为客观上向大气中排放了恶臭气体,盛夏尤为严重,造成大气污染,带来病菌传播等问题。虽然鹌鹑养殖场排放气体中的氨、硫化氢检测值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但这不能作为其不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认定污染损害应当以大众的忍受限度为考量依据。根据法官现场勘验时的嗅觉感官判断,原告陈某所遭受的污染损害是存在的;且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住建局、环保局、动物卫生防疫所等部门也普遍认为,被告万某的鹌鹑养殖造成污染较重,搬迁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此,被告万某鹌鹑养殖以及晾晒粪便产生的气味已经客观上侵害了原告陈某正常的居住环境及卫生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施某诉江某、李某民间借贷构成虚假诉讼被驳回案

【案情】江某与李某系夫妻。2008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7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江某的表哥施某持三张由江某出具的借款时间分别为2011年9月19日、2012年3月4日、2012年4月26日共计49万元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与李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庭审中,李某对三张欠条不予认可,申请法院对欠条的形成时间、是否是同一支笔书写等情况委托鉴定。经鉴定:三张欠条系同一支笔书写,形成时间都在借条载明的日期之后。同时,出借人施某和借款人江某对款项来源和用途的陈述前后矛盾。法院综合查明事实后认为:江某与施某之间借贷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借款已超出夫妻日常生活的家事代理范围,依法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系典型的虚假诉讼,是法院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虚假诉讼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施某和江某对三张欠条的形成时间、形成过程和资金来源、用途等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施某的诉讼本意并不在于解决双方借贷争议,而是通过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行为,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实现原本不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施某和江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某铸造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销工伤认定被驳回案

【案情】2010年6月,第三人杨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承接了原告某铸造公司架构厂房车间彩钢板安装固定等焊接修理业务,第三人朱某受杨某雇佣在此工程中从事焊接工作。2010年7月16日下午,朱某在厂房上进行焊接工作时被启动的行车压伤左手。2011年3月29日,朱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核实后,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原告某铸造公司不服,于2011年7月10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2012年5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铸造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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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