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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时间:2014-03-17 14:28  浏览次数:

  本报讯 市民孙先生在新北区某超市购买了火腿肠,回家食用后引起肠胃不适。一看包装日期,产品已过保质期。为此,孙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新北区法院以超市销售过期产品为由,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去年7月,孙先生在新北区某大型超市买了4包雨润火腿肠,结果回家食用后引起了肠胃不适。孙先生随即想到可能是火腿肠有问题。于是翻看了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原来火腿肠为2013年5月20日生产,保质期45天,到买的那天已经过期了1天。孙先生于是去超市理论,要求超市10倍赔偿。超市未同意,孙先生到新北区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核实后没收了超市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的罚金,但随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孙先生起诉到新北法院。

  新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判决超市退还孙先生货款99.6元,并赔偿损失996元。(陈娥 宁洁 殷益峰)

原标题 [法院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以上内容来自:常州晚报

[责任编辑:纪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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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