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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焦作市中级法院继续保持对瘦肉精犯罪高压严打态势,依法从严控制瘦肉精案件罪犯减刑、假释。日前,焦作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罪犯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后对该罪犯不予减刑。
2008 年至2011年3月,罪犯刘四柱违反国家规定,购买“瘦肉精”约330千克,销售给养殖户非法获利6000余元。2009年至2011年3月,刘四柱多次从孟州市生猪养殖户处收购“瘦肉精”生猪约200头,销往南京市兴旺屠宰场。孟州市法院于2011年10月判决刘四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刘四柱被交付监狱执行两年后,刑罚执行机关省焦作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四柱提请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
焦作市中级法院立案后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依法对该罪犯作出不予减刑的决定。(河南法制报记者 刘华 通讯员 徐世魁)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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