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报道记者赵晶 长沙报道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3月26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获悉,《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4年4月16日起施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
主动公开的信息最迟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办法》所提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区县(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和准确。按照该《办法》,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政府、部门(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
可在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规定,部门(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前,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首位接待或受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承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解释工作。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的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采取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互联网等形式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告之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市监察局或者市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工作机构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人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六)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十七)国务院、省政府年度公开重点领域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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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婧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