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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食醋是镇江百年传统特色产品,如果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会影响本地食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可能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涉食醋纠纷,从司法角度给予镇江特产质量保护。
原告某醋业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食醋、酱油的生产和销售,被告某酒精公司曾在未获得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生产销售了食用酒精。2012年下半年,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查为被告颁发了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2008年至2012年年末,原告公司为酿制白醋,先后在被告公司处购买了“普级酒精”。2012年8月,镇江质监局经审查认定原告违法购进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用酒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做出给予原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其遭受的处罚完全系被告未出示食用酒精的生产许可证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作为食用醋的生产企业,明知作为原料的食用酒精需要生产许可证,但其向被告购买原料时未能严格查验被告是否具有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在投料生产时也未能对所购原告是否为合法生产的产品进行确认和控制,其上述违法行为对白醋酿制带来极大的生产安全隐患。如果原告在采购原料时严格审查,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酒精不予购买或购买后在被告提供生产许可证之前不投料使用,从而尽到了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完全可以避免行政处罚。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主办法官对被告之前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食用酒精的行为提出了批评,认为食品及其原料的生产及销售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兴园 古瑾)
原标题 [开发区法院 司法助力镇江特产保质]
以上内容来自:京江晚报
[责任编辑:纪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