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指着“黑花生”的生产日期给记者看。
东北网4月1日讯 “新消法”正式实施后,大庆市出现第一例按照新消法索赔案例。
3月20日,在让胡路区九天电脑城旁边的庆客隆超市,王先生购买了6袋名为“黑花生”的食品。可是吃下一部分之后,王先生就出现了呕吐、胃疼等症状,仔细一看,才发现这些花生过期了,这让王先生十分懊恼。
3月31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黑花生”致消费者呕吐
当天,王先生买了6袋“黑花生”,每袋8元钱,共计48元。他径直去了工作单位,跟同事们一起分食了花生。
一个细心的同事吃了两口之后,就皱着眉说:“这花生的味道有点不对。”其他同事也纷纷表示有股发霉的味道,让人觉得不舒服,大家都只是尝了几口,便不再吃了。
王先生素来大大咧咧的,只是简单地扫了一眼生产日期,也没看清什么,就直接将霉味“忽略不计”,继续吃了起来。
当晚回到家中,王先生开始觉得胃里不舒服,连晚饭也没吃,直接躺在床上休息。当晚,王先生共去卫生间呕吐了3次,才算消停了。
胃虽然吐空了,但是疼痛感没有消失,折磨了王先生大半宿,他只得找出以前购买的胃药,试图压制这股疼痛感,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第二天一早,王先生向单位请了假,连续在家休养了3天,胃疼和不适感才消失。
经过这一番折腾,王先生自然是不敢再吃剩下的花生了,仔细看了看剩下的5袋花生,他发现这些“黑花生”中,有1袋已经过期3个多月了,角落里写着“生产日期2013年6月5日”,而保质期只有6个月。除了这袋之外,还有2袋花生根本看不清楚生产日期。
王先生拿着这些过期和不明生产日期的花生,想要讨个说法。
“超市里的‘黑花生’厂家只愿意给我换货,并不同意赔偿,我好好的身体遭了这么大的罪,他应该给予我精神和身体补偿。”王先生气愤地说道。
经营、生产者均有责任
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黑花生”事件中,涉及了多条法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在《预包装食品通则》一般要求中也有规定,经营者须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标签,包括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其它内容。“黑花生”看不清日期,这种情况本身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生产厂家须对产品进行负责。
在《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中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污染的商品,均属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超市没有认真检查货架,使得消费者买到了过期的产品,也应负部分责任。
千元赔偿金安抚消费者
众所周知,今年3月15日,“新消法”便正式实施了,那么,像王先生这种情况,能够得到怎样的赔偿呢?
根据“新消法”的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王先生共花费48元购买了6袋花生,其中3袋确定有质量问题,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新消法”规定,则应得到500元的赔偿金。经过市消协的调解处理,“黑花生”厂家赔偿消费者500元的经济损失费,另外再赔偿消费者500元的精神损失费。
记者在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新消法”实施后,王先生是第一位按照“新消法”获得赔偿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