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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
纵观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可归纳为是“打出来的、做出来的、调出来的、闹出来的”。“打出来”,即造成这些冤假错案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问题,有诱供、骗供问题,这是共性问题;“做出来”,即有的案件是办案人员根据办案的需要,需要什么口供就做什么口供,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能够相互“印证”,这给后续环节的办案部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带来很大的困难,很难发现问题即便发现问题,由于觉得证据之间有些可以“印证”,一些矛盾与问题被掩盖;“调出来”,即持有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落后办案观念,对有问题或疑难的案件,办案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协调,最后按协调意见执行,从轻处理了事;而“闹出来”,就是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在当地往往群众议论多,党政领导关注,社会舆论炒作,对办案部门造成很大的压力,办案人员急于定案往往会出错。
从冤假错案件发生的环节看,侦查、检察、审判环节均有问题,诉讼程序独立存在的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产生冤假错案的源头始于侦查机关,而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时间最早、最能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环节,若能充分有效地开展侦查监督,势必能有效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要使犯罪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法律监督就必须有效地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