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只有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近日,省卫生厅出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对该行业的选址与布局、生产场所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要求、许可证发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并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同时从业人员上岗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或质量检验工作。
办法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内容,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保存一年,不得随意涂改。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并应对每批次已消毒的各类餐饮具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大肠菌群等。
办法明确,由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提交许可申请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及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同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