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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3)
时间:2014-03-22 08:57  浏览次数:

  6、黄晖先生:1971年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山东交通学院、西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元江万绿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部经理、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财务部财务科科长、中成国际工程发展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该董事候选人选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7、马朝松先生:1972年生,历任中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现任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北京信利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诚信瑞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选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8、陈宋生先生:1966年生,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会计学博士生导师,CPA,高级审计师,现担任湖南骆驼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选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9、江华先生:1963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1993年获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颁发的首批证券律师资格,2012年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聘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现担任海康威视(002415,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岩土(002542,股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选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刘德勇先生简历

  刘德勇先生:1968年2月生,汉族,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哈电多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部副经理,哈尔滨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朗水电工程部经理兼德黑兰办事处主任,伊朗、越南、巴基斯坦水电及火电项目经理,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水电项目部部长;现任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海外业务二部总经理。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公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201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正常,审批及履行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2014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项目是必要的;

  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4、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独立董事:陈重、马朝松、刘丹萍

  二○一四年二十一日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56号文”)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简称“120号文”)的精神,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执行通知规定的外对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有关说明和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本部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对照相关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56号文和120号文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重、马朝松、刘丹萍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独立董事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后,意见如下:

  一、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陈重、马朝松、刘丹萍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2013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余额 20,282,539.13元,2013 年度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增加72,069.63元,银行账户函证费及手续费支出580.00元,无其他增减、使用变动情况。截止 2013 年 12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20,354,028.76元,全部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开设专门账户(原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中轴路分理处,账号11001085800053003615),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同时,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度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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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