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选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选,本次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选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上述董事候选人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二、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14年度公司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分别满足本公司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14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同意设立总工程师一职,并聘任刘德勇先生为总工程师,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副总经理待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同时,刘德勇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蒋镶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正常工作和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五、关于拟承接中成集团苏丹汤布尔糖厂EPC项目事项,公司董事会在该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该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将第一项、第二项提交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重、刘丹萍、马朝松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宋生,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宋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江华,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江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2013年度,我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的各项义务,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现将本人201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