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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6)
时间:2014-03-22 08:57  浏览次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分别满足本公司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13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将独立董事报酬调整为每年每人8万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公司董事会对调整独立董事报酬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报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9、2013年8月9日,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本部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56号文件和120号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10、2013年10月21日,就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该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项目是必要的,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2013年度,公司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了2013年度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对公司信息的披露真实、及时、完整,切实保护了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2013年度报告将继续按相关监管要求予以披露。

  2、2013年度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日常经营情况,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动态,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向年审注册会计师了解了公司的年度审计情况。

  3、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证监会和深交所今年新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和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四、日常工作情况

  1、通过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核查,我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实际治理状况与监管机构有关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差异。通过对公司2013年的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认为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针对公司2013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情况,我听取相关人员汇报,主动进行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积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3、2013年,公司运作规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审议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我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今后,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重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3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积极参加各次董事会会议,详细了解公司的各项运作情况,就公司管理、规范运作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现将本人201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13年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3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1次,其中7次以现场形式召开,其他则采取传真表决的方式举行,在7次现场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中,我亲自参加会议6次,其中因公未能出席会议1次,授权代为行使表决权。我对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2013年度公司以现场方式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我亲自列席了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3年3月15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公司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本部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对照相关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56号文件和120号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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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