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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4)
时间:2014-04-09 10:22  浏览次数:

  在发展目标方面,规划提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城市群,它是作为城市协调发展的新的“重要增长极”提出来的,重点非常突出。也是在用前所未有的力度提及此问题。我在这里,按照顺序将城市群的问题放到后面再做进一步的讨论。

  第七,发展公共交通需要注意系统问题

  在发展目标方面还提到了公交导向集约紧凑型开发模式,规划首先将公交导向提高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公交导向的意义主要是要突出和强调公交系统对城市集约意义和价值,这是毫无意义的。关键在于,公交系统的效率是否能得到充分发挥,在什么条件下公交导向才是最适宜的?这些问题,这个国家级的规划并未做出进一步的有效规范。因此在这种有导向而无规范的意识支配下,公交系统的发展,无论是规模还是投资量、发展水平恐怕都有令人担忧的地方。尤其是在应急反应及城市灾害的考验之下,公交系统是令人担忧的,其实这并非是一个完全可以放手发展的环节。

  我过去曾经讲过一个重要的概念。各式各样的公交系统的发展,都是有限定条件的,并非是公交就可大干快上。地铁线的长度就要适中,太长的路线,就不适合搞地铁,要靠完善城市空间结构来调整。BRT割裂了城市空间,造成道路成本的上升,道路效率的下降。公交车的长度要限制,太长的公交车同样也会为城市的交通系统带来破坏性的影响。这些现在都应该是规划常识了,但却未必能够得到充分认识,实现的时候,自然就会发现问题,希望那个时候不太晚,否则弄不好还会有人怀疑公交系统的价值。

  第八,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限制构成重要约束

  其实,这个规划在发展目标方面最有价值、最重要的一个看点,一个可能改变城市面貌和空间格局的看点,是一个指标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这个指标就是,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这是一个很重大的发展限定条件。

  说它重要,是因为它实际上是为城市的发展形态建立了框架。对中国来说,以往的城市建设用地一直是粗放式发展,有一个数据可以说明问题。现在中国人均建设用地已到达130平方米,这还是官样文章,实际中国人均建设用地可能还要超过这个数字。对比发达国家,人均建设用地平均只有82平方米左右。香港的集约化程度更高,哪里居然达到了人均30平方米。对比之下,现在提出人均1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作为一个控制性指标明显与以往相比还是有很大进步的,它建立了城市的边界,你不能再没边没沿的搞下去。

  当然,就集约度而言,这个数据并非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其实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可以进一步压缩用地规模,这样有助于推动产业一体化的进展。从表述上看,“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是城市经济学意义上的表示,作为国家级的规划,应该还可以做的更专业一点,比如可对容积率、密度做进一步调控和数据安排。我想指出的是,在这份规划中,虽然称之为“规划”,但却并没用规划语言去解释、阐述诸如此类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在此份规划中随处可见。经济学家的影响随处可见,建筑师、规划师和城市学者的观点和语言,极为凋零。

  第九,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最受欢迎的规划亮点

  作为一个国家级的规划,我相信最受欢迎的一点在于,它提出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均等化的概念提出,主要涉及到人口的转移、户籍制度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提出,想必会赢得社会的支持度。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规划是得分的,但问题并不这么简单。

  均等化会引出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公平和道德层面的各种争议,没有进行清晰的讨论和回答。在这种条件下提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对城市居民存在怎样的影响,对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具有什么样的影响?这样的公共政策能否赢得城市居民大比例的支持等都存在各种疑问。

  很显然,城市居民会为新移民的进入支付更高的成本。有讨论认为,农民曾经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支付很大的成本。因此他们到城市里来,然后由城市居民支付成本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实际上,中国“三农”问题有关讨论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大家都清楚中国农民为中国经济增长作出了贡献和牺牲,剪刀差的存在,已经证明了这一旦。问题在于他们作出的牺牲,支付的成本主要用在那里了?我相信只有一小部分是用于城市居民了,绝大部分都是用于军费开支,用于维稳费用等国家级的项目中了。大家都知道军费开支就有8000亿元,维稳费用也有8000亿元的规模。国家级的项目现在动辄都是1000亿元以上水平,三峡大坝、南水北调、高铁、大飞机等等,诸如此类,这样的项目我们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很多。大家知道中国还存在有1千万名的公务员,这1千万的公务员同样也要消耗掉非常大量的农村社会所提供的成本。在这种条件下,简单的让城市人口来承担人口转移所造成的成本,甚至也要让进城的农民同时承担成本,势必会引发复杂而激烈的讨论。也不排除会激化或演变成为其他的社会矛盾。地方政府也好,规划部门也好,在安排吸纳1个亿的人口转移上,他们所面临的压力、工作量以及大量的投资准备是难以避免的。一般预料,这不会一件顺顺当当的事情。

  在发展目标方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地方,就是强调“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这种表述都存在着问题,比如“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究竟是什么法?在这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并没有予以明确揭示。在这种前提下的“合法”更多的是作为一个新闻意义上的解读,并不能作为一种政策、战略来解读。在一个国家级的规划中,这种不规范或说是有待商榷的表达,是不应当出现的。顺便说一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本身的法律地位如何看待,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它不是有法律地位的总规,也不是一般的文件,如何看待,有讨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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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