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如果通过代购来买东西,怎么样才是比较安全的,能够保障自己权益的?对此,赵占领认为,代购者的风险其实主要一个还是海关政策,还有一个是刑事风险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讲现在的风险更多,因为确实很多,这里面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其实是三方,买方、代购方、卖方,这里面买方跟代购方是一个委托合同关系,代购方跟卖方又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这两个关系里面,经常会出现的问题是什么呀?比如我买了什么东西,发生质量纠纷,我要去找卖方,我作为买方去找卖方的话,我和它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我们只能去找代购方,但是很多情况之下代购方不能解决问题,最多是给你退货,如果不退的话又很麻烦,在异地消费者维权很难。还有一些跟商家去沟通的话,商家也会以种种理由说你不是直接从我这买的,或者国内外产品,考虑市场不同的情况会有一些差异,比如某一个厂家在中国它的一些专卖店或者一些服务的厂家判断你的产品不是在中国买的,可能不接受真假鉴定、售后服务等等,这是很多代购者遇到的最大风险。
对于海外代购问题, 胡钢建议,从经济角度上来说一是个跨境贸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始终是整个全球消费者保护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热点,但是总体来说恐怕有一个综合制度的建设,比如说美国在60、70年代它有一个城市信贷法,按照这个法律规定,如果你用美国相关的发卡机构,信用卡发的机构发的信用卡,并且用它的通道,通过信用卡刷卡购买了比如说美国网站上的商品的话,那么如果在美国境内的话,它是有60-90天,甚至最长120天类似于退货的机制,意思就是比如我是持卡人,我刷卡之后,如果有问题,我告诉发卡行,发卡行就会要求卖家来举证,说你卖给他的东西是好的,所以为什么美国这种小额的贸易发卡纠纷好像听到的很少,往往是大的集团诉讼,往往是人身伤害的纠纷呢就因为它在法律制度上面就有了建设,为什么我们会有类似支付宝、财富通这样的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呢?因为我们的商业银行法没有这项制度,所以才有了类似于某种托付或者中介的职能或者担保职能第三方中介平台的信息,所以有些互联网企业做了银行没做的事情。
在监管方面,胡钢还分析,治理和管理最大区别是治理更强调它的系统性、协同性、全员性,更多强调我们社会有关各方面的组织,包括我们的行政机关,包括的行业组织,包括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我们的公众,每一个消费者,大家共同来参与社会的,让这个社会的管理,让这个社会做的更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方面一起使劲,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咱们其他的我们的比如公益诉讼等等,大家一块努力才能把这个事情做的更好,而且可能效率会更高。所以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消费者本身对于海外代购这种跨境贸易恐怕自己也要考虑到承受能力,考虑到它的风险,而且要尽可能规避这种风险,如果你只看到你可能节省金钱,但是你忽视了背后可能存在的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你的钱款可能是完全打水漂的问题等等,一个审慎的态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恐怕各方面的心态可能会更好一点。
至于未来代购是否要适应新《消保法》的网购平台规范,胡钢表示,很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它确实是经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它承载了一些所谓网络海外代购卖家的话,出了问题可以找所谓的零售平台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明年3月15号以后也给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一项权利,就是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提起这种公益诉讼,当然我们这方面工作还有很多。另外我们还可以考虑我们中国消费者协会或者中国互联网协会这种行业组织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能否直接和境外的相关机构,比如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美国的互联网协会类似这种机构,我们达成行业性的协定书也好或者备忘录也好,来加快行业组织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社会协同效应,通过这种协定或者制度安排来一揽子解决这种问题,而避免出现我们消费者不断的在个案上遭遇的不幸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