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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奶粉在药店销售管理需参照GSP规范
时间:2013-12-24 08:42  浏览次数: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连续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药店经营方面和奶粉监管方面都作了详细描述,其中强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管理需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店销售乳粉有专项许可

  《通知》中指出,药店欲申请成为试点单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要求和程序向当地食药监局提出申请,当地市药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许可工作。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还提及,药店申请成为试点单位除了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三个要求:一是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二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此外,《通知》还指出,各地食药监局对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纳入日常监管,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机关应该对申请单位进行严格审核,不具备经营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准许可。

  奶粉销售管理参照GSP

  国家食药监总局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中以较大的篇幅描述了药店在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过程中的相关规定。《通知》指出各地食药监局要严格监督药店按照国办发〔2013〕57号文件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严格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落实责任和义务,并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储存、销售行为。

  在药店人员销售方面,《通知》指出药店专业人员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定期开展许可复查行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

  下阶段将逐步对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进行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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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